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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累犯加几个月刑期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情形。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后两罪均属于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前后两罪之间有一定的期限。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一般累犯加几个月已经超过五年
通常情况下,对于累犯,并不需要增加其刑期。
然而,若该累犯身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则将无法享有缓刑待遇。
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之上刑罚者,无论他们的刑罚是否已经执行,抑或得到赦免,只要在五年内再次犯下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都需依法加以严惩,但对于过失犯罪以及未满十八岁的犯罪者,则可予以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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