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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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此时合同本身对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继承人,即继承人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并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被继承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一、被继承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

此时合同本身对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继承人,即继承人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并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怎么去处理

继承关系中,被继承人所负的个人债务将依法由承受其遗产的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偿还额度上限即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总值。

倘若在继承过程中仅有法定继承者健在且实际继承了遗产,那么他们应根据各自的继承份额,分担起被继承人债务的偿还责任。

假如在继承问题上同时涵盖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这两种情况,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善尽义务、继承到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会先用自己所得遗产偿付债务,如果仍然存在未能偿还的部分,这个时候才轮到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负责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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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该规定,寡妇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有权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
二、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处理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问题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尊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不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亲生父母之间婚姻的离异和变化,不影响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即使父母离婚时,离婚父母与其亲生子女间仍享有继承权。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取得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不能继承其父母的财产。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继承权即行消除,与生父母间的继承权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不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外。继子女与继父母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相互有继承权。继子女在继承其父母财产的同时,仍然有权继承自己生父母的财产。继子女与继父母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在继承上地位相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未尽赡养义务,遗弃父母或者虐待父母情节严重的,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遗弃父母或者虐待父母情节不严重,虽不丧失继承权,但在分配父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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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关系甚好的亲戚想让我当他遗嘱执行人,小白一个,不知道继承法关于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希望解答。
[律师回复]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
(1)遗嘱审查权。遗嘱人要忠实执行遗嘱,就必须首先掌握遗嘱中各项处分的真实含义以及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如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遗嘱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无涂改、变换或隐匿等情形,是否给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是否处置了不属于遗嘱人的财产等。此外,对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遗产的数量、遗产的所在地、继承的份额等问题也必须予以明确。
(2)有限处分权。遗嘱执行人有权对遗嘱所涉及的全部遗产进行有效控制。如:遗产在其他继承人手中时,遗嘱执行人有要求转移占有的权利,如果遗产有孳息,遗嘱执行人有权代为收取;被继承人遗留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或胎儿,而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又未能给他们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时,遗嘱执行人有权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留有债务和欠缴的税款时,遗嘱执行人有权用遗产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和缴纳税款;遗嘱执行人有权召集并主持继承人会议,根据遗嘱指定的遗产分配原则或者指定的数额分割遗产;遗嘱执行人有权将遗嘱中遗赠的财产数额或特定的财物交给受遗赠人等。
(3)排除妨碍请求权。遗嘱执行人在执行职务时,任何人(包括继承人在内)不得妨碍和干涉。继承人亦不得处分未经清算并按遗嘱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擅自处分未经分割的遗产或者有妨碍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的行为,遗嘱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妨碍其执行遗嘱活动的人承担由于其行为而给自己和遗嘱继承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4)执行遗嘱费用及报酬求偿请求权。我国《继承法》及《继承法意见》关于遗嘱执行人是否可以从遗产中扣除执行遗嘱所需的费用和收取报酬,未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因执行遗嘱而通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管理和保护遗产等所产生的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或由继承人承担;遗嘱执行人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报酬,需要有遗嘱人的明确指定或者继承人自愿同意支付,否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对于这两个问题,杨立新教授在《在审判实践中怎样理解和掌握(继承法)的基本问题》一文中明确指出:“遗嘱执行人为执行遗嘱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和应得报酬,有权请求继承人偿付,如果继承人拒不偿付,执行人有权变卖遗产,从中得到补偿。”梁慧星教授担任负责人的中国民法典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草案》第60条认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遗嘱执行人指定报酬。遗嘱人没有作出上述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得请求报酬。但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自愿支付报酬的除外。”
(5)损害赔偿请求权。遗嘱执行人为执行遗嘱,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害时,可请求继承人赔偿或者从遗产中扣除。
遗嘱执行人的义务:
(1)通知义务。遗嘱执行人最先知道继承开始的,应当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2)清理遗产。由于从订立遗嘱至遗嘱生效,一般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遗嘱中所指定的遗产可能发生变化,或者遗产仍混在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之中。因此需要清理遗产,如果遗产项目较多,有编制清册的必要时,应编制遗产清册,遗产清册中应载明遗嘱人死亡时应属于他的全部遗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债权和债务的价值,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清册应在执行人交付遗产之前或同时交予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也有权请求执行人编造和交付遗产清册。
(3)保管遗产。在遗嘱继承人分割遗产或受遗赠人受领遗赠财物之前,遗嘱执行人应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避免遗产被毁损、灭失等情况的发生。管理和保护的遗产限于遗嘱中所处分的遗产,对遗嘱中未作处分的遗产,遗嘱执行人自然无权管理。
(4)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公开遗嘱内容,并对遗产情况作出说明。注意,为避免发生争议和规避自身风险,遗嘱执行人在特别时候应当当面拆封遗嘱或者宣读遗嘱内容。
(5)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分割给遗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随意地改变遗嘱内容。如因其故意或过失给继承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6)接受指定监督人监督的义务。遗嘱人在委托遗嘱执行人的同时,可指定一名或数名监督人,以监督遗嘱执行情况。
除了上述义务外,《民法通则》或其他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条款也属于遗嘱执行人应当遵守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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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继承人的权利是接受和放弃继承,以及取得遗产的权利。继承人的义务是执行遗嘱的义务以及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当然了,关于债务偿还这个问题应当是以继承的财产为限,超过这个部分的话,是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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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2、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便可以取得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财产。
3、继承人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遗产被几个继承人同时继承,如经其中某一继承人的请求,那么可以将遗产予以分割。当然,分割遗产不得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4、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哪些实际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以前应认真管理遗产。
5、执行遗嘱的权利义务。
6、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另外,附义务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不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二、继承人如何偿还被继承人债务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对继承人偿还债务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先由法定继承人先行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不足清偿的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偿还。
(2)只有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共同偿还被继承人债权。
清偿债务先于执行遗嘱。对债务的清偿是在分配遗产之前进行,只有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的,遗赠才能得到执行,若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就不能执行遗赠。因为如果先执行遗赠,就有可能不能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而实现债权后不能实现遗赠的话,受遗赠人只是失去对赠送财产的受益,并无利益损失。
继承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继承人》规定,继承人应按照各自继承的份额进行债务的清偿,但是对债权人任何一个继承人都有偿付全部债务的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其他继承人追偿。
继承人有义务为被继承人偿还还债务吗
[律师回复] 对于继承人有义务为被继承人偿还还债务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1、先确定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2、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3、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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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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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依法承继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如果发生了依法承继的现象当事人要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依然是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注意劳动合同的成绩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不一样的,承继只相当于公司的法人或者是名称发生了变化,而劳动合同的内容本质上是没有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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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未尽赡养义务,继承人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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