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有几种情况
在刑事拘留环节中,普遍存在着如下几类情况:
首先,若经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之后,发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应对某名犯罪嫌疑人予以追责,便应对其不起诉处理,同时释放已被拘留的人员;
其次,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措施,则需在拘留期限届满前的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申请;
再者,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捕申请的时间可适当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内;
最后,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捕申请书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此外,对于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必须要满30天吗
刑事拘留并非必需满30天,然而最长的期限为37天。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获得逮捕令所需满足的前提条件的被拘留者,应在主拘留期届满前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请求批准。
如果面临特别的境况,经许可最长可延期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管辖的案件,在进行侦査过程中所采取的暂时性剥夺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只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并不能替代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必定会逮捕吗
刑事拘留中常见情形:证据不足则释放;需逮捕则在拘留期满前向检察院申请批捕;重大嫌疑分子申请期可延至30天;检察院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不批即释并通报;符合取保或监视条件者,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四、刑事拘留后有几种结果
刑事拘留并非必然导致逮捕的结果。刑事拘留乃指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侦办直接受案的事例过程中,遭遇法律明确规定之紧迫情形,针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逮捕则为检察院、法院核准或作出决定,公安机关遵照执行的一种强制手段,适用于有确凿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此项强制措施旨在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仍无法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对具有逮捕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般而言,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相较于逮捕更为宽泛。在刑事拘留之后,事例将继续展开深入调查,若证据确凿且具备逮捕之必要,方能提出逮捕申请。然而,亦有可能在刑事拘留期间,发现事例事实模糊、证据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并无明显社会危险性等状况,从而决定不予逮捕。
刑事拘留中常见情形:证据不足则释放;需逮捕则在拘留期满前向检察院申请批捕;重大嫌疑分子申请期可延至30天;检察院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不批即释并通报;符合取保或监视条件者,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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