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全市亲子鉴定正规机构汇总【2024地址最新整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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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设有多家正规的亲子鉴定机构,它们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科学方法,确保鉴定服务的精准与可靠,有效解决亲子关系的确认问题,为家庭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本文整理了济南全市正规的亲子鉴定机构地址。
济南全市亲子鉴定正规机构汇总【2024地址最新整理】

济南设有多家正规的亲子鉴定机构,它们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科学方法,确保鉴定服务的精准与可靠,有效解决亲子关系的确认问题,为家庭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本文整理了济南全市正规的亲子鉴定机构地址。

济南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地址

1.山东荣军总院伤残司法鉴定中心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23号

2.山东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燕东新路6号

3.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81号

4.济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联系地址:济南市莱芜区长勺北路雪湖大街1号

5.山东颐养健康集团莱芜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

联系地址:济南市钢城区颜庄镇

6.莱芜弘正司法鉴定所

联系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8号

7.山东计算机司法鉴定所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科院路19号

8.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50号

9.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济南分所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3号

10.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联系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

济南亲子鉴定咨询机构简介

济南华权中康基因

机构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

亲子鉴定咨询中心业务范围:DNA鉴定服务咨询,包括: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咨询预约、胎儿产前亲子鉴定、亲缘关系鉴定、上户口等DNA鉴定咨询。

亲子鉴定咨询中心服务范围: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及周边城市地区

中心简介:济南华权中康基因是一家专注于生物领域基因检测咨询服务的机构,依托第三方实验室提供高通量、高准确度的DNA鉴定方案。实验室配备先进设备,如AB公司3500XL遗传分析仪和illumina测序仪,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为每一位客户提供公平、公正、真实的咨询服务及结果。

济南亲子鉴定如何办理?

1、确定鉴定类型:根据您的需求确定亲子鉴定的类型,是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司法上户亲子鉴定还是无创胎儿亲子鉴定。

2、选择鉴定机构:在选择鉴定机构时,要考虑机构的信誉度、专业性和隐私保护措施等因素。可以通过亲友的推荐、网络搜索或咨询相关机构了解信息。

3、采集样本:根据鉴定类型的不同,进行相应的样本采集。个人隐私亲子鉴定一般是采集口腔黏膜细胞或其他体液样本,司法上户亲子鉴定需要进行指纹录入、拍照和采样,无创胎儿亲子鉴定则是抽取孕妇手臂的静脉血样。

4、提交样本:将采集到的样本交给鉴定机构,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委托表和授权书等文件。

5、缴纳费用:可线上亦或者线下的形式缴纳费用,具体费用需根据所做的鉴定及是否加急来定。

6、等待结果:根据鉴定机构的通知,等待一定的时间,通常为几个工作日,以便鉴定机构进行样本分析和比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亲子鉴定类型和鉴定机构可能有细微的流程差异,因此在办理过程中最好根据具体情况遵循鉴定机构的指导和要求。

济南哪家医院可以做亲子鉴定?

济南市人民医院、济南市中医院、济南市妇幼保健院、济南市儿童医院等正规医院都不一定可以做亲子鉴定,不管是济南哪家医院都需要有亲子鉴定相关资质才能做亲子鉴定,一般的医院是不提供亲子鉴定服务的,医院属于医疗机构,非技术鉴定机构,部分三甲医院是可以做亲子鉴定样本采集的,采集完成后样本还需要邮寄到当地的亲子鉴定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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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表怎么打在完整一张4纸上
[律师回复]
1、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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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值税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他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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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一)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
(二)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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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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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汇票、本票、支票的详细总结
[律师回复] 有。汇总如下: (一)概念分析 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中按其承兑人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 (2)委托他人进行的一定金额支付的; (3)票面金额的支付应当是无条件的; (4)金额的支付应有确定的日期; (5)票面金额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款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 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面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即都是以货币表示的;金额是确定的;都必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付款期也是确定的等等,本票与汇票最重要的区别是,本票出票人自己担任付款,也就是说,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个是收款人。 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与汇票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存户,而且出票时帐户上有足额存款,签发空头支票的,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 2、支票的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不规定定期的付款日期,因此,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 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 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二)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③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三)不同点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目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入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亏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11)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而汇票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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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的地址是哪里?电话是多少?哪位老师能告诉我一下?
[律师回复]
1.更正一点,公安局不可以直接冻结个人银行账户;
2.如因办案或司法需要,公安局需报请法院冻结涉案相关银行账户;
3.法院发函给银行方面,银行回复并签字,按规定冻结该账户;
4.一般冻结期限是六个月,根据需求可延期一次,一般延期为三到六个月;
5.如涉嫌违法等,可对账户进行永久冻结。
6.配合公安调查,调查完成后,如无其他问题,账户会及时解冻。相关知识:公安局冻结银行卡期限到期如何延长,法律依据是什么
1、公安机关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2、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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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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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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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离婚;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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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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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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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管辖。
第9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所得税汇算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怎么调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所得税汇算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怎么调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
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
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的亏损。
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得到了推迟。
4、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对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56号)(注:该文已废止)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而根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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