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次犯罪拐卖儿童怎么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所规定的原则,拐卖妇女及儿童乃是一类极其恶劣的犯罪活动。特别针对再度实施犯罪的拐卖儿童案件而言,如若满足该条款中所明确列举的种种条件,例如涉及到“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名人次的”、以及“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性侵犯行为的情况”等等,则必须严格遵守此项法律法规进行刑事审判与定罪量刑。具体来说,若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行,并且是初次之外的第二次犯罪,将面临着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应处以罚金。然而鉴于被告人是再次犯下此类罪行,法院在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势必会对此加以考量,有可能对其予以更重的处罚,譬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施予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及儿童为严重犯罪。再次拐卖儿童且满足特定条件,如涉及多人次或性侵犯,将受严厉惩罚。二次犯罪者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或更重处罚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第二次犯罪要怎么量刑?
对于曾经犯下第二次罪行的个体而言,若其之前所涉的有期徒刑相关刑罚于期满释放之日起的五年内再度触及有期徒刑以上级别之刑罚者,此即构成刑法中所规定的累犯。
在此情况下,对新罪行的定罪与量刑将基于第二次罪名的严重性进行重审和严惩,具体的惩罚程度通常会在原有的刑期基础上额外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倘若有罪者在放逐期满五年后再次犯罪,则不能依据累犯原则增重其刑事责任,而仅可视为具备犯罪前科记录而已。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第二次犯罪构成累犯吗
“累犯”这一概念,系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完或被赦免刑罚后的五年内再次触及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行的行为。对于累犯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前后两次犯罪均须为故意性质;其次,前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后续犯罪也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最后,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的五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累犯的认定属于一项具体且复杂的法律议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与探讨。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及儿童为严重犯罪。再次拐卖儿童且满足特定条件,如涉及多人次或性侵犯,将受严厉惩罚。二次犯罪者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或更重处罚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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