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夫妇在决定离婚之时,其共同所负债项理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若当共同资产不足以清偿该等债务,或出现各自享有及控制各自财产的情形,则应由双方自行协商并确定应对方案。
如若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将依照具体情况做出权威性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各自所有,双方应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这确保了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能公平、合理地分担债务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之时,以下财产皆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1.工资与奖金,此乃指在婚姻关系存续之际,无论哪一方或双方在职业生涯中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收入以及各类福利性政策性收入和补贴;
2.生产与运营的收益,这代表着在婚姻关系继续存在的过程中,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所从事的生产、运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此处具体涵盖了在婚姻关系运行期间,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可得之财产,即是说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从其一方或双方处继承而来和收到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取得的是财产权,并非现实的占有。
而即便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前还未能真正对该财产进行占有,只要继承的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框架之内,那么所继承的财产也依然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然而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况则不在此列;
5.除上述各项之外,还是有其他应该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7.夫妻双方实际领取或者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应获得的那一部分,同样应由夫妻共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另一方不知情怎么办
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倘若某一配偶欠下了数额较大的债务而令对方毫不知情,首要任务便是要明确这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及操办公司活动或者是源自于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愿和决定。若答案是否定的,并且债权人也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确实用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这笔债务往往会被视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不知情的另一方则无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债务性质进行准确判断可能会面临相当大的挑战。举例来说,即使债务是由某一方以其名义所借,但是如果这笔资金被用于购买家庭住房等重大生活必需品,那么它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可能地搜集与之相关的证据,比如债务的具体用途、夫妻之间关于财务管理的约定等等,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各自所有,双方应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这确保了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能公平、合理地分担债务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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