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属于故意犯罪吗
挪用公款罪显然属于故意性质之刑事犯罪范畴内。具体而言,挪用公款罪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担任职务的员工,利用自身职权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贪污金额较大,逾期未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是金额庞大,已经实施了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恶劣行径。从犯罪分子的主观层面来看,此类不法行为通常带有明显的故意性,即行为人明明确认所挪用的资金系属本单位所有,仍执意强行挪用,其主要动机和目的往往在于短期内获取资金的使用权并从中获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罪属故意刑事犯罪,见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指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单位资金他用或借予他人,数额较大且逾期未还或用于营利、非法活动。行为人明知资金归属,仍故意挪用以获利。
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是怎么规定的
挪用资金罪这一刑法范畴,其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要素:
首先,由于罪名所侵害的乃是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所有的资金使用权及其衍生的经济利益,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即是这些单位对资金的使用及收益权;
其次,在客观层面,此罪行表现为行为者采取非法手段,利用自身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出借予他人,且涉案金额必须达到法定数额,同时,这种挪用行为持续时间通常要超过法定三个月的限制;
最后,在犯罪主体的限定上,本罪明确要求为特殊主体,具体来说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职工或雇员才符合此类犯罪的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正在实施挪用或者借贷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之上利用了职务权限进行操作,才能满足该罪名的主观认定标准。
《刑法》第272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在上海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关于在中国上海地区,相关部门对职务侵占罪的判定标准,主要是基于被侵占财产的数额以及其被侵占后的实际用途。如果行为人擅自将自身所在企业或组织内的公有财产挪作私用,或者将这些财产借于他人,且所涉及的金额较为巨大,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所涉及的金额较大,并且这些财产被用于进行盈利性活动,或者被用于从事非法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通常设定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而对于那些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有财产挪作私用并用于盈利性活动的行为,只要其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了六万元以上,就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同样地,对于那些将公有财产挪作私用并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无论其挪用的时间长短,只要其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了六万元以上,都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定罪量刑过程中,相关部门还会充分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挪用公款罪属故意刑事犯罪,见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指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单位资金他用或借予他人,数额较大且逾期未还或用于营利、非法活动。行为人明知资金归属,仍故意挪用以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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