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属于故意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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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公款罪是故意刑事犯罪,包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具体来说,它指的是某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允许擅自将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或借给他人,且金额较大、超过期限未还,或者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行为人在实施这些行为时,明知这些资金的归属,但仍然故意这样做,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
挪用资金罪属于故意犯罪吗

一、挪用资金罪属于故意犯罪吗

挪用公款罪显然属于故意性质之刑事犯罪范畴内。具体而言,挪用公款罪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担任职务的员工,利用自身职权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贪污金额较大,逾期未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是金额庞大,已经实施了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恶劣行径。从犯罪分子的主观层面来看,此类不法行为通常带有明显的故意性,即行为人明明确认所挪用的资金系属本单位所有,仍执意强行挪用,其主要动机和目的往往在于短期内获取资金的使用权并从中获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罪属故意刑事犯罪,见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指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单位资金他用或借予他人,数额较大且逾期未还或用于营利、非法活动。行为人明知资金归属,仍故意挪用以获利。

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是怎么规定的

挪用资金罪这一刑法范畴,其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要素:

首先,由于罪名所侵害的乃是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所有的资金使用权及其衍生的经济利益,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即是这些单位对资金的使用及收益权;

其次,在客观层面,此罪行表现为行为者采取非法手段,利用自身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出借予他人,且涉案金额必须达到法定数额,同时,这种挪用行为持续时间通常要超过法定三个月的限制;

最后,在犯罪主体的限定上,本罪明确要求为特殊主体,具体来说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职工或雇员才符合此类犯罪的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正在实施挪用或者借贷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之上利用了职务权限进行操作,才能满足该罪名的主观认定标准。

《刑法》第272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在上海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关于在中国上海地区,相关部门对职务侵占罪的判定标准,主要是基于被侵占财产的数额以及其被侵占后的实际用途。如果行为人擅自将自身所在企业或组织内的公有财产挪作私用,或者将这些财产借于他人,且所涉及的金额较为巨大,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所涉及的金额较大,并且这些财产被用于进行盈利性活动,或者被用于从事非法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通常设定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而对于那些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有财产挪作私用并用于盈利性活动的行为,只要其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了六万元以上,就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同样地,对于那些将公有财产挪作私用并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无论其挪用的时间长短,只要其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了六万元以上,都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定罪量刑过程中,相关部门还会充分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挪用公款罪属故意刑事犯罪,见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指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单位资金他用或借予他人,数额较大且逾期未还或用于营利、非法活动。行为人明知资金归属,仍故意挪用以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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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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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它又是一种特殊犯罪,有其特有的成立条件,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犯罪整体。然而,共同犯罪还有特别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如果公款使用人与挪用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经过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挪用公款的,并且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况之一: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毫无疑问以挪用公款共犯定罪;但如果公款使用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也应当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关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司法解释非常具体和明确规定了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这样的共同行为,其目的在于对公款使用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要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公款使用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要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只有具备了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行为取得挪用公款的,并且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况中的一种,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不具备上述行为则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可以看出,在共同犯罪中,刑法分则里有特别或限制性规定的应优于一般共同犯罪的规定。但是,各共同犯罪人因参与犯罪环节的不同、程度的差异,这样的限制规定会不会使得某些应当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也使得某些应当以主犯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被认定为从犯得以从轻处罚,值得商榷。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的部分或者全部,在确认同时具备犯罪的主客观方面,并且相互统一、相互一致。排除共同过失、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定共同犯罪,也才能做到在同一尺度下定罪处罚。不是共犯,从犯与犯罪罪刑认定无关,只是在量刑上区别于主犯,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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