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关押在哪
涉及严重危险驾驶行为的被告方人员,通常会被收监于看守所内进行羁押和监管。看守所是国家机关设立的专门用来监管那些经过合法逮捕以及刑事拘留手续的犯罪嫌疑人们之地。对于已经被依法判决过并服刑完毕但还剩下三个月以内的拘役者,他们将交由看守所负责执行剩余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涉及严重危险驾驶的被告,常遭羁押于看守所,此为国家机关专设,用以合法监管经逮捕及刑拘的嫌疑人。同时,针对已判刑且服刑将尽(余刑不超三月)的拘役犯,亦由看守所执行其剩余刑期,确保法律执行的无缝衔接与公正实施。
二、危险驾驶罪可以保释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观点强调之取保候审,乃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执行之。
关于此项法规所指取保候审,特指针对危险驾驶罪这一特定情况的取保候审处理程序。
若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因此导致交通事故,威胁到公共安全,已然构成本条法律所规定之危险驾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严厉判罚条款,面临拘留以及罚金的刑责。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构,如果发现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留或是独自适用罚金等额外刑期,则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存在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涉嫌涉及危险驾驶罪,并且其情况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那么相关司法部门就有权启动取保候审程序来限制其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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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驾驶罪的八种情况是什么
本条法律中所指的“危害驾驶罪”涵盖了以下陆个方面的详细内容与情形:首先是情节特别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这包括在道路上以高速或超高速的状态行驶,随意地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且无规律地进行并线操作,以及在离其他车辆很近的时候强行进入它们的前方等等;其次是极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状况。这类行为所要求的血液酒精浓度应在每百毫升80毫克以上;再次是从事校车业务或是旅客运输活动中,严重超出核定载客量乘坐乘客、亦或是大幅度超标准时速行驶的情况;接着是违反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大众造成潜在威胁与危害的行为;还有一类是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对于上述第三种、第四种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将按照上面提到的条款用同样的方式进行惩处;此外,驾驶校车时严重超过标准时速行驶的也在此列;最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向行驶、穿越中心分隔带掉头的也是该条例约束的范围内;另外,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以此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也被视为危害驾驶罪的一部分。
涉及严重危险驾驶的被告,常遭羁押于看守所,此为国家机关专设,用以合法监管经逮捕及刑拘的嫌疑人。同时,针对已判刑且服刑将尽(余刑不超三月)的拘役犯,亦由看守所执行其剩余刑期,确保法律执行的无缝衔接与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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