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申请取保候审并得到裁定通过之后,便无须再次面临羁押之困境。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程序中常见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若该案终获判决结束,则表示司法机构已对争议做出最终正义判断。若在此期间能够严格恪守相关规则及规定,且未发现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任何新情况发生,便通常无需将原本的强制措施更改为拘留。然而,若经调查发现出现新的重要证据,或有人蓄意违反取保候审相关条款,如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等,那么仍然有可能会被重新采取拘留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获批后,通常可免羁押之苦。此措施为刑事诉讼常用强制手段,案结则意味司法正义彰显。守规且案情无新变,原措施多不变为拘留。但新证据涌现或违规如擅离居地,或致重施拘留等更强措施。
二、办取保候审需要对方的同意吗
在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方面,法律并未要求需征得被害方的同意,这是一项由司法机构自行决定的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对于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可能会面临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处罚;
其次,如果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同样也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且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作为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取保候审并非最终裁决或惩罚方式。倘若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后并未对当事人进行提起公诉,这便表明该事例尚未正式展开审判程序亦或是相关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在此类情况下,当事人往往无法留下所谓的“案底”痕迹。所谓的案底,通常特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由于并未得到应有的公诉及法院的有罪判决,因此无法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进而也无法产生犯罪记录。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了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那么当事人很可能会面临其他形式的不良记录。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尽管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却涉及到违法行为,此时他们仍有可能会留下相应的违法记录。
取保候审获批后,通常可免羁押之苦。此措施为刑事诉讼常用强制手段,案结则意味司法正义彰显。守规且案情无新变,原措施多不变为拘留。但新证据涌现或违规如擅离居地,或致重施拘留等更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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