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算减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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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是刑事审判中的强制措施,目的是让嫌疑人找担保、缴保证金,承诺不逃避侦查、随传随到。减刑则是针对服刑罪犯的,只有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有悔过或立功表现的人,才有可能获得减刑。这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淆。
取保候审算减刑吗

一、取保候审减刑

在审理过程中,取保候审并不属于实质性的减刑之举。所谓取保候审,是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含义为,司法机构应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允许其寻找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关的保证文书,以确保其在面对侦查人员时,不会采取任何规避或阻碍行为,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和出庭作证。然而,减刑则是针对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犯罪分子而言,在执行期间内,若他们能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取保候审非减刑,乃刑事审判中的强制措施,让嫌疑人找担保、缴保证金,承诺不逃避侦查、随传随到。减刑针对服刑罪犯,若其守监规、积极改造、悔过或立功,可获减刑。两者性质截然不同。

二、办取保候审就能出来了吗

若欲申请取保候审,需准备完备的手续与资料。

待审批流程全部完成后,申请人即可立即获得释放。

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审核工作由决定机关负责,其审查期限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如决定机关批准了取保候审申请,则需办理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等后续手续,此过程一般可在一周之内完成。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应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保证人须与案件无直接关联,并且具备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因此,只要按照程序办理完所有相关手续,便可顺利实现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三、取保候审期间多久去一趟公安报到

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过程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如未获得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可擅自离开其指定的区域,也就是需要遵守其所在市、县的地域范围。对于报告的频次,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且统一的规定,通常是由负责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机关根据事例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取保候审者的行为表现来进行灵活掌握。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可能会要求被取保候审者每星期或每个月定期前往公安机关进行报告,详细汇报自己的生活状况。然而,具体的报告时间还需以公安机关的正式通知为准。作为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事例的调查工作。若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发生,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将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根据具体情节,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深刻的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甚至逮捕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非减刑,乃刑事审判中的强制措施,让嫌疑人找担保、缴保证金,承诺不逃避侦查、随传随到。减刑针对服刑罪犯,若其守监规、积极改造、悔过或立功,可获减刑。两者性质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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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等待审判的临时措施,不涉及刑罚减免。它允许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在审判前暂时离开羁押场所,但必须遵守法律和约束条件。减刑则是基于罪犯表现良好或特殊情况,对原判刑罚的缩减。两者在性质和目的上不同,无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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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被法院因为盗窃罪给判刑了,但是念在朋友认罪态度良好,法院准备减刑,法律上面的减刑假释取保候审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假释是犯人在监狱里执行了一半以上的刑期的刑罚后,可以申请假释。
保释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羁押的阶段内,本人、监护人和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去拘留所办理的一种手续,最长12个,候审。
一、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适用条件】: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保外就医(你指的保释,监狱里不存在取保候审)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惩、民愤很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减刑的时间是多少?减刑的时候能减多少年
[律师回复] 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但是减刑也不能无限度的缩短犯罪分子的刑期,否则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就会失去现实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对满足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减刑需要有一个减刑的幅度,那么对服刑人员减刑的幅度是多少针对这些问题,律师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一一解答。 一、法定减刑的幅度是多少 (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二)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减刑一般能减多少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处算。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对于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来讲,只有符合了法定的减刑条件才能减刑,而至于具体减刑多少,则还需要看实际情况。如果犯罪分子符合,还没有提出减刑建议,您可以咨询一下律师网站的专业辩护律师,了解一下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多征地拆迁问题,委托律师为您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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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算不算
取保候审是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适用于情节较轻、身体有病等特殊情况。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不用被关押在看守所,而是回家等待审判,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人权。但取保候审并不是完全的自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遵守一些规定,比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了这些规定,可能会被没收保证金、逮捕等。因此,取保候审是一种平衡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措施,需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配合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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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叔因开车的时候喝了酒不小心撞伤了,被对方起诉到法院了,家人想要减刑,减刑在法院哪个厅审批?
[律师回复]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 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第十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 监狱应当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长办公会议、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和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材料,应当存入档案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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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减免的时候,可以申请减免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罚金能不能减免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罚金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缴纳,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所谓不能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条件,但并不是凡有上述情况都可减免罚金。只有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造成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人民才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全部罚金。如果犯罪分子财产所在地遭受火灾或水灾,但犯罪分子的财产未受损失或损失不大,不影响罚金刑的执行,这种情况下罚金刑还是要执行的。另外,我国刑法不允许用缴纳罚金代替徒刑、拘役,同样也不允许用徒刑、拘役代替罚金。
二、应如何确定罚金的数额关于罚金的数额,刑法分则有的犯罪未作具体规定,有的犯罪规定了一定幅度。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罚金刑幅度的,还是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幅度的,判处罚金刑时都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罪行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的大小,手段是否恶劣,非法所得的多少,后果是否严重等等。一般说来,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使犯罪分子不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同时,犯罪分子的经济负担能力也是一个考虑的因素。如果罚金数额过多,超过了犯罪分子的实际负担能力,犯罪分子也无法缴纳,这对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不利,同时由于罚金刑无法得到实际执行,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如果罚金数额过少,则会使犯罪分子感受不到经济惩罚,对犯罪分子起不到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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