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团伙中的主谋能否获得取保候审,这是一个需要全面考虑多种因素才能得出结论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作为犯罪团伙的首脑,其在犯罪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较为核心,因此社会危害程度相较于其他同伙要大很多,这使得他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变得更为艰难。然而,如果这位主谋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话,那么他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例如他身患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潜在风险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团伙主谋能否取保候审,需综合考量。其核心角色致社会危害大,获保难。但若主谋身患重病无法自理、为孕期或哺乳期妇女,或取保无社会风险,仍有可能获准。因此,决定需全面审视个体情况与潜在影响。
二、犯罪团伙主犯能取保吗
在符合以下规定的情况下,犯罪团伙的主要责任人有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独自采用附加刑的罪行;
患有严重的身体疾患,生活无法自理;
孕妇或是正处于哺乳期且拥有自己婴儿的女性,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带来重大社会风险;
以及在羁押时期即将结束,但案件未完成调查,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等。
此外,还包括其他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那些存在以下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考虑实行取保候审:
可能会面临管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判决;
可能被判给予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后可以防止产生社会危害性的风险;
患有严重的身体疾患,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形;
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且拥有自己婴儿的女性,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带来重大社会风险;
以及在羁押时期即将结束,但案件未完成调查,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等。
取保候审工作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执行。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某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可能被判处管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判决;
可能被判给予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后可以防止产生社会危害性的风险;
患有严重的身体疾患,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形;
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且拥有自己婴儿的女性,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带来重大社会风险;
以及在羁押时期即将结束,但案件未完成调查,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应当依法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且决定使用人保、财保的形式,还是同时采用人保与财保两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犯罪团伙主要从犯怎么判
对于参与犯罪集团活动并发挥附随或助手作用的从犯者,在刑罚裁量过程中一般可参照首要罪犯计划实施的犯罪行为予以适度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遵守刑事司法原则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明确表现,同时也反映出刑法的双重重任——既起到惩戒罪行的法律效果,又实现教育改造罪犯的社会效果。
当判断受害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时,法官必须充分考虑包括其犯罪情节、在犯罪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社会威胁在内的各类复杂因素。从整体上看,裁定对从犯者的刑罚必然会低于首要罪犯,然而,每个事例的实际情形各异,其刑期的具体浮动范围仍须依据具体案情进行恰当衡量。举例而言,如果从犯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提供有价值的犯罪线索协助警方破案,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判决结果。只有通过公正审理和合理裁决,才能真正实现刑法的公正与公平。
犯罪团伙主谋能否取保候审,需综合考量。其核心角色致社会危害大,获保难。但若主谋身患重病无法自理、为孕期或哺乳期妇女,或取保无社会风险,仍有可能获准。因此,决定需全面审视个体情况与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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