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对嫌疑人或被告不进行羁押的一种司法手段,其性质属于一种强制性的措施而非实际的刑法执行过程;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是无法实施减刑这一刑法概念的。所谓“减刑”,是指对于那些被法院依法判决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程度的刑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或者在改造过程中表现突出,有立功表现的,则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取保候审为刑事司法中非羁押措施,非刑罚执行,故期间不涉及减刑。减刑针对已判刑罪犯,在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时,若其守监规、积极改造、悔过自新或有立功,可依法申请减刑。因此,取保候审期间无法适用减刑制度。
二、取保候审期间人保是否还会坐牢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特别是对于那些尚未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的人犯,为了预防他们逃离法律监管,避免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等环节,一般会责令这些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寻找保证人进行担保或是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同时,还要求他们签署具结书,以此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或者要求即刻到达现场。
这就是国内常说的“取保候审”制度,它并非单独且孤立存在的,而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强制手段,用以保障刑事司法活动的顺利展开。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虽然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但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确属事实且证据确凿,那么该事件的涉案人员是否需要入狱服刑,甚至是否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都必须依据案件的实际调查结果来作出最终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限一般多长时间法院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应严格控制在十二个月以内。然而,在实际司法工作过程中,各大法院将会依据各个事例的个性化特征,慎重地衡量取保候审期限的长短事宜。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强制举措,取保候审的初衷在于在确保诉讼流程顺利推进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于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羁押的可能性。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内,被取保人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和限制,例如未经过执行权力机构的正式批准擅自离开其居住的地区、城市甚至是国家的范围,抑或是试图干扰、妨碍证人提供公正的证词等等行为,那么他们的取保候审可能会面临被彻底撤销,进而需要重新进入至羁押状态的风险。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之后,如果该事例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负责处理此案的办案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原先的取保候审,抑或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措施进行替代与补充。
取保候审为刑事司法中非羁押措施,非刑罚执行,故期间不涉及减刑。减刑针对已判刑罪犯,在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时,若其守监规、积极改造、悔过自新或有立功,可依法申请减刑。因此,取保候审期间无法适用减刑制度。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