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有哪些
在确定婚姻期间下的共同负债时,常常需要我们对诸多复杂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权衡。一个普遍通用的标准是,若有关于负债事宜是由夫妻二人表达出的共同意思而形成的,比如当他们携手并肩共同签署了相关合同或协议,抑或是其中一方在事后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了追认,那么这类负债往往就会被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责任。
此外,如果这笔负债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按照惯例,它同样也应当被算作是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倘若有关的负债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从原则上来讲,它并不应该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除非债权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笔负债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判断婚姻期间的共同负债时,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若负债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形成,如共同签署合同或协议,或一方事后追认,这类负债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责任。这种认定基于双方共同意思的表达,确保了负债的公平分担。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有什么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之界定,须遵循以下原则: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获得的各项财产,无论其来源为何,皆应认定为夫妻共享之共有财产,并分享相应权利及义务。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四类财产:
1.薪酬、奖金及其他形式酬劳;
2.来自于生产、经营乃至融资投资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由继承抑或赠与所得财产,在此基础上,若有其他法律规定情形,则另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是多少
夫妻共同财产之分割事宜,应依据以下重要法律条款进行操作: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夫妻双方对于共有财产的分配方案可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需提交至人民法院,由其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保护子女、女性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等,然而,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某一方的财产则不在其列。此外,如夫妻中有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试图通过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来侵吞另一方财产,那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该方予以相应的惩罚,即减少其份额或不予分配。离婚之后,若另一方发现前述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判断婚姻期间的共同负债时,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若负债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形成,如共同签署合同或协议,或一方事后追认,这类负债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责任。这种认定基于双方共同意思的表达,确保了负债的公平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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