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管辖法院的确立,通常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倘若在借款合同之中,当事人双方已经对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并且该约定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应当依照此约定来确立管辖法院。反之,若在借款合同当中并无此类约定,亦或是虽有约定但却模糊不清,则应将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或者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问题,若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履行地点并未做明确的约定,抑或虽然有所约定但却并不清晰明了,在之后也未能对此作出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此时依据合同中的各项相关条款,或者是基于交易的惯例仍然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话,那么则应当以接受款项的一方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参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确立原则如下:借款合同中有明确且合法管辖约定的,按约定确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审理。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司法处理。
二、民间借贷纠纷不还诉讼时效过期了怎么处理
依照目前的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将不再自动启动诉讼时效机制。
唯有当对方未对此事提出异议请求后,人民法院方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求予以支持。
同时,即使债务逾期时间较长,债权人仍有机会通过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诱使债务人作出还款承诺等方式,从而恢复其合法维权权利,包括重启诉讼流程等权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民间借贷纠纷未到庭会怎么判
关于缺席审判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涉及到民间借贷等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告方经过正式传票的多次传唤之后,仍然未能遵守法律规定无充分理由拒绝出庭的,又或者是未经法庭允许而擅自离开庭审现场中途退席的话,那么法院将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该案进行缺席判决。这样的判决方式意味着被告方失去了直接在法庭上进行答辩、以及举证和质证等辩护权利的机会。因此,法院将根据原告方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和陈述材料,来进行全面的审理工作,并最终做出相应的判决结果。值得注意的是,缺席判决对于被告方来说,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强烈建议被告方在收到传票通知后,务必积极地参与到诉讼程序当中,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确立原则如下:借款合同中有明确且合法管辖约定的,按约定确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审理。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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