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取保候审对方谅解了还需要送检察院吗
在获准保释候审之后,即便已获取了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的谅解,案件依旧存在向检察机关移交的可能性。保释候审仅仅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并不代表着案件的最终完结。若犯罪行为的情节相对轻微,且已经获得了受害方的谅解,这无疑将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司法机构仍然需要依据全案的证据材料、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判断,以确定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获准保释候审后,即便有受害人谅解,案件仍可能移交检察机关。保释候审非案件终结,仅是程序性措施。轻微罪行且获谅解或有助审理,但司法机构需综合考虑全案证据、性质及情节,以决定最终处理。
二、取保候审对象是不是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主要集中于已经被判定有罪或者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但是尚未接受刑事拘禁的潜在刑事犯罪嫌疑人员,同时,亦涵盖了潜在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们。
取保候审是一项刑事强制性措施,其主要作用在于确保嫌犯或被告能够积极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与追捕,以防其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等问题的发生。
通常情况下,司法机构会要求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是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此实现被告人随传随到的承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对方写了谅解书有用吗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若对方能够出示一份表达谅解之情的文书,其作用将极为重要。这种谅解书在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解读为一种考量减轻刑罚的关键因素。所谓取保候审,实质上乃是一种刑事方面的强制管控手段,其显著目标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通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然而,谅解书则明确显示了被害者对于犯罪嫌疑人所实施行为的宽恕与谅解,这无疑可能对事例的最终处理结果产生深远影响。在量刑阶段,法院将会全面权衡事例的各类情节,其中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表现。谅解书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责、悔过自新并积极补偿受害人损失的一个重要证明,进而提升减轻刑罚的可能性。然而,谅解书并不意味着必定导致无罪或者绝对从轻的判决结果,它仅仅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而已。
获准保释候审后,即便有受害人谅解,案件仍可能移交检察机关。保释候审非案件终结,仅是程序性措施。轻微罪行且获谅解或有助审理,但司法机构需综合考虑全案证据、性质及情节,以决定最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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