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能力还债怎么处理好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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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遇到偿债困难时,应该积极主动地与债权人进行沟通。详细说明自身的困境,共同商讨还款计划,以争取对方的理解和宽限。如果出现逾期情况,债权人可能会采取更强硬的追索措施,甚至可能会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应该诚实地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如果法院确认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那么债务人可能会获得暂停执行的机会,待未来有资产时再恢复执行。
没有能力还债怎么处理好

一、没有能力还债怎么处理好

面对无力偿债之困局,适宜的解决方案需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正视。首要之事便是主动与债权人展开坦诚对话,详尽阐述当前所处贫困无助境地,欲追求通过共同商讨制订出一套债务偿还方案,以便获得债权人同情理解及给予适当宽限时段。倘若债务已然过期,债权人必将加大追索力度,乃至采取法律途径展开诉讼程序。在此背景下,债务人务必诚实向法庭阐明个人经济状况。若经过法院严格审查,证实确实无法承担偿还责任,则可能被判决暂时停止执行相应措施,直至日后具备可支配财产时,方可恢复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面对偿债困境,应基于实际主动与债权人沟通,详述困境,共商还款计划,争取理解和宽限。逾期则面临更强追索,包括法律诉讼。债务人需诚实向法庭说明经济状况,若法院确认无力偿还,或可获暂停执行,待未来有资产时再恢复。

二、没有能力还信用卡应该怎么样办

在以下情景中,均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

(1)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以虚假身份证明资料获取信用卡账户;

(2)未经授权将已失效的信用卡再次利用;

(3)通过欺骗手段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

(4)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故意连续透支且数额较大,且经过发卡行多次催告仍未偿还者。

在这些情节中,所谓“恶意透支”则特指持有信用卡的人为非法占用资金之目的,超出规定范围及期限进行透支,即便发卡方曾发出催缴通知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对于盗取并私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没有能力还款法律会怎么判

关于普通民事借贷债务方面问题,无法担负偿还责任并不意味着必然要承受刑事诉讼追究。根据法律程序,在民事审判阶段,法院需依循明确的证据与法律条文制定准确裁决,责令债务人按期偿还欠款。当债务人确实面临财务困境而无力支付欠款时,法庭可以酌情予以执行中止,等待潜在的付款可能性出现后再重新启动执行流程。然而,如若债务人刻意回避或隐藏资产,造成其具备履行偿还义务的实际能力但仍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犯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后果。在此过程之中,可能需要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点、冻结和拍卖等措施,以便顺利地实现债务偿付工作。与此同时,债务人的诚信声誉亦有可能因此受损,例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而受到消费等级限制等方面的处罚。

面对偿债困境,应基于实际主动与债权人沟通,详述困境,共商还款计划,争取理解和宽限。逾期则面临更强追索,包括法律诉讼。债务人需诚实向法庭说明经济状况,若法院确认无力偿还,或可获暂停执行,待未来有资产时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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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遭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借钱给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二、债务人欠债不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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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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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债权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三种情形之一的除外。
2、境内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因代付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没有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境内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的债权也不在现行法律禁止转让的范畴,合同性质方面,形式上似乎也不属于学术界通常所理解的带有人身权属性的不可转让性。
3、毫无疑问,债权人可以向境内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者转让其债权。但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将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章。
4、当前境内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均受到一定的额度控制。境内金融机构每个工作日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指标额。假定境内外资银行跨境转让债权行为合法有效,则其直接的后果是额外增加了中资银行的短期外债负担。中资银行必须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5、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代付,其金融属性是融资,法律属性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外债方面仍执行较为严格的管制政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6、中资银行应客户申请,向境外受益人开出90天以上已承兑远期信用证,在未付汇之前,该信用证项下金额构成其自身外债,占用其短期外债指标。中资银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支付利息为代价申请境内外资银行在信用证到期时代为向境外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
7、境内外资银行应申请后的代付行为,其法律后果对中资银行而言是消灭了其外债,对自身而言是间接占用外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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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免债声明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务人免债声明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其次,吕某的债权未约定付款期限,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合同法第159条、第161条分别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合同法第62条同时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中,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并未就该
3.5万元货款约定过付款期限,也未就此达成过补充协议,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因此,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
债务人免债声明有效吗
无效。
案情:
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规模扩大,需吸收新股东投资。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新股东要求食品公司须对公司以前的债务进行登记。2006年8月12日起,大众食品公司遂在当地县级电视台连续一个星期播放了一份声明。声明内容为:“声明凡本公司债权人请于15日内到公司原办公地址重新登记确认债权,逾期未前来登记确认的,以后概与公司无关。声明人: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8月12日。”9月10日,省外的原料供应商吕某找到大众食品公司,要求食品公司给付2004年10月20日结欠的原料款计人民币
3.5万元。食品公司以已在电视台发出声明,吕某未登记确认债权为由拒绝给付。因讨债未果,9月13日,吕某将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后应当及时给付,被告以已发出声明,原告未重新登记确认债权为由拒绝给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不对的,遂判决被告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一个月内偿付原告吕某
3.5万元货款及其利息。
点评:
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食品公司的声明不符合关于债权债务消灭的规定。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显然,本案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以上
(一)至
(六)项有关债务消灭的法定事由,他们之间也无债务免除的约定。因此,吕某的债权并不因被告食品公司的电视声明而消灭。
其次,吕某的债权未约定付款期限,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合同法第159条、第161条分别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合同法第62条同时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中,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并未就该
3.5万元货款约定过付款期限,也未就此达成过补充协议,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因此,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
最后,允许债务人自行免除债务,也是违背最基本的生活常识。要是允许债务人自行免除债务,世界上就不会有任何债务,当然也就不会存在任何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
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债务人。受理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不管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对代位权诉讼做出的裁决均对债务人有影响。
3、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受偿,债权人还可就剩余部分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如次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尚有余额,债务人还可就此向次债务人主张。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对于所有的债权人而言是共益费用,由此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清偿。
(二)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
1、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如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利瑕疵抗辩等等。
2、但是这种抗辩应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所产生为限。如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取得对债务人的抗辩,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
3、若第三人因对债务人为清偿而取得的债务消灭抗辩权,可以之对抗债权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须通知债务人,通知后第三人对债务人开始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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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定金债权债权转让有什么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定金债权转让的效力具体有哪些 定金债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转让。定金可以起到担保的作用,双方当事人如果有一方不履行的,会受到定金罚则的处罚。 1.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转让的情形,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情形,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2.对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 定金有证约的功能,即证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成立的作用。由于债权的转让而使约定的债权债务实体发生了变化,虽未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改变了合同的主体。原合同的当事人之所以愿意交纳定金,正是基于对对方当事人的若干要件:诸如,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考察后,才确定的数额。但是,随着合同主体发生了变化,债务人可能会对新债权人的履约能力发生怀疑,原先确定的定金数额会因债务人的怀疑而发生变化,故定金是否能随合同的权利的转让而转让,应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愿。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支付定金的,则定金不随主权利的转让而发生转让。 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转让的情形,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情形,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对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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