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了取保候审之制以后,仍然存在被传唤至法庭的可能性。
值得指出的是,解除取保候审仅仅是对相关强制性措施的调整与改变,并不代表个案的审理过程已经就此告终或者涉案人员无需再承担相应的配合调查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倘若法院正在推进财产案件的深入调查,或者要求被告人进一步提供于本案有价值的证据或事实陈述等等,司法机构拥有合法权力对其进行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尽管取保候审的限制已被解除,但个体仍可能面临法庭传唤的风险。这一可能性提醒我们,法律程序的终结并非简单的取消措施即可划定。即使初步限制被移除,法律系统仍有权根据案件需要,要求相关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或审理。因此,被解除取保候审的个体仍需保持警觉,随时准备配合法律程序,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二、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包含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
“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并不适当时,有权及时地进行撤销或变更。
”意味着,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等相关机构,均拥有对先前所采取之强制措施的决策进行修改或是废止的权利。
我们看待这一条款,可以理解为其基于案件的具体发展状况,灵活且合理的调整。
不可否认的是,这一规定确实具有较高的合理性与实用性。
关于取保候审撤销或是变更的原因及表述方式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是涉及到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其次,若取保候审期限已然期满,亦应考虑撤销或变更;
第三,若发现此前的取保候审决策可能存在不当之处,同样应予变更或撤销;
此外,对于已遭逮捕的被告,如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无法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成审判;
以及已被逮捕的被告,其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考虑其他因素后,实际已不具备社会危害风险;
另外,对于被逮捕者,若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管制、宣告缓刑并同时适用附加罚金,而判决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亦或是已被逮捕的被告,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被羁押时间已达其判刑期限;
甚至还有已被逮捕的被告,因为司法鉴定等问题导致诉讼未果,待法律规定的期限到期后均宜视为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范畴。
最后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保证人死亡、受伤直至其他失去保证能力之情形,在保证人名义上,保障义务的履行成为现实之难题,此时对取保候审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变更或撤销。
此外,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之后,倘若检察机关决定不予逮捕,需要展开复议、复核的案件,或者在案件移送起诉后,检方决定不起诉并需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况,也都须按照此原则加以处理。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取保候审的期限如何计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不超过十二个月,并且此期限自执行机关做出取保候审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长达十二个月的时间范围内,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具体事例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阶段的进展情况,适时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状况进行审查。若在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之时,事例的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则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或者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县等区域。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取保候审资格被撤销。
尽管取保候审的限制已被解除,但个体仍可能面临法庭传唤的风险。这一可能性提醒我们,法律程序的终结并非简单的取消措施即可划定。即使初步限制被移除,法律系统仍有权根据案件需要,要求相关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或审理。因此,被解除取保候审的个体仍需保持警觉,随时准备配合法律程序,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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