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罪认罚会判实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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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告人拒不认罪且不配合审讯,不一定会被判实刑。具体怎么判,要看案件的复杂程度,比如罪行的轻重、情节的恶劣程度、证据是否充分等。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会依法公正判决,不会因为被告人的态度而改变。
不认罪认罚会判实刑吗

一、不认罪认罚会判实刑

被告人若拒绝承认其所犯罪行并选择不接受审讯时,并不意味着其必将面临实刑。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将视乎各种复杂的具体情况而定,其中包括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以及证据的充足程度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倘若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分,即使被告人拒绝承认其罪行并选择不接受审讯,法院仍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然而,被告人主动承认其罪行并愿意接受审讯的行为,通常会被视为一种可以减轻刑罚的有利条件。因此,如果被告人选择放弃这种有利条件,那么他在量刑方面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从而导致判决结果对其不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拒认罪且不配合审讯,不必然导致实刑。判决依据案情复杂性,含罪行轻重、情节恶劣度及证据充分度等。若犯罪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法院将依法公正判决,不受被告人态度影响。

二、不认罪认罚能判缓刑

关于这个问题,答案取决于所涉及的罪名以及犯罪情节。

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认罚仅仅是在量刑减轻方面的考虑因素之一,严格来说也并未被视为关键要素。

最终的判决结果往往主要是受到犯罪的类型与具体情节的影响。

举例而言,对于严重程度较高的故意杀人罪,即使被告人主动认罪承担责任,接受惩罚,也难以获得缓刑的宽恕。

在处理认罪认罚是否能够获得缓刑的问题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到具体案情。

若犯罪情节并不严重且满足相关缓刑条件,那么法庭便可依法做出确立缓刑的决定。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并无明确法律条款对认罪认罚进行限制。

因此,法院将以案件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置。

通常情况下,如果犯罪性质相对较轻或者犯罪嫌疑人存在真诚悔过的表现,并且并不构成累犯等特殊情节,那么施行缓刑就是恰当可行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不认罪认罚做无罪辩护怎么判

对于未承认犯罪事实且未达成认罪协议而寻求无罪辩护之被告的裁决结果,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细节及其所涵盖的证据材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深度探究众多影响判决的因子,包括证据的充足程度以及其是否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方及其辩护律师的陈述与辩护观点等等。在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中,被告拥有选择不承认犯罪事实并寻求无罪辩护的权利。若被告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并且提出具有说服力的无罪辩护理由,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做出无罪判决。然而,如果证据确凿无误,被告的无罪辩护无法站稳脚跟,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对其做出有罪判决。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无罪辩护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被告最终被认定为有罪,那么他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总的来说,裁决结果的确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被告人拒认罪且不配合审讯,不必然导致实刑。判决依据案情复杂性,含罪行轻重、情节恶劣度及证据充分度等。若犯罪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法院将依法公正判决,不受被告人态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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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待遇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属于工伤主体,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所称“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主体,实习生虽然不是该厂招聘来的合同工、固定工、临时工,但属于学校安排到该厂边劳动、边学习的实习生,也是不同用工形式、不同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生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工伤主体,实习生在工作中遭到伤害,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应获得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地,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在校学生,在实习时受伤,遭遇的伤害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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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在书面审核过程中,可以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电话询问有关人员、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作出判断。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并且能够说明自己的主张,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经书面审核后,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据不能支持或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劳动保障部门不能据此作出是否属于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的,应对申请所涉及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此证据不能采信。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等应当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工伤认定确定了伤残等级以及伤残情形之后,才能确定工伤赔偿标准,因此,确定工伤认定结果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就显得比较重要。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的结果以及材料存在不真实的情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我国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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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认罪认罚会不会判缓刑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没签认罪认罚会不会判缓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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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嫖娼怎么认定事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嫖娼事实 一、认定卖淫、嫖娼的证据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必须重证据。 目前,我国在查处治安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仅有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现有“查处治安案件”的教材或著述中,关于治安案件证据部分,一般都采纳了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即“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二、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程序 (一)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二)讯问、查证 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在讯问、查证时,注意应将双方分别讯问、查证。 (三)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认定为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强制检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由公安民警将卖淫嫖娼人员带到性病监测门诊(或者是有皮肤性病科的公立医院)检查;公安机关一次抓获多名卖淫嫖娼人员时,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医疗、卫生部门派人前来检查。 强制性病检查的费用,应由卖淫嫖娼人员本人或家属负担,公安机关也可以从卖淫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 . 应当注意的是,强制检查性病是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必经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便直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即是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上的违法。 三、对卖淫嫖娼行为人的处理 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检查性病的结果有两种: 第一种结果是:经检查,卖淫或嫖娼人员患有性病的。这时公安民警应继续调查患性病的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或嫖娼。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或者应当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或嫖娼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 的规定,立为刑事案件,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卖淫或嫖娼人员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或嫖娼的,公安机关应在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后,一律收容教育,强制治疗其性病。 强制检查性病的 第二种结果是:经检查,卖淫或嫖娼人员没有性病,则应区别其情节轻重及是否曾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等情况,进行处理: 经调查,卖淫嫖娼人员曾因卖淫或嫖娼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包括警告、拘留、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等处理)的,应报劳动教养,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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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在书面审核过程中,可以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电话询问有关人员、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作出判断。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并且能够说明自己的主张,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经书面审核后,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据不能支持或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劳动保障部门不能据此作出是否属于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的,应对申请所涉及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此证据不能采信。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等应当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工伤认定确定了伤残等级以及伤残情形之后,才能确定工伤赔偿标准,因此,确定工伤认定结果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就显得比较重要。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的结果以及材料存在不真实的情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我国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怎么认定嫖娼事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嫖娼事实 一、认定卖淫、嫖娼的证据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必须重证据。 目前,我国在查处治安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仅有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现有“查处治安案件”的教材或著述中,关于治安案件证据部分,一般都采纳了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即“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二、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程序 (一)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二)讯问、查证 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在讯问、查证时,注意应将双方分别讯问、查证。 (三)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认定为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强制检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由公安民警将卖淫嫖娼人员带到性病监测门诊(或者是有皮肤性病科的公立医院)检查;公安机关一次抓获多名卖淫嫖娼人员时,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医疗、卫生部门派人前来检查。 强制性病检查的费用,应由卖淫嫖娼人员本人或家属负担,公安机关也可以从卖淫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 . 应当注意的是,强制检查性病是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必经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便直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即是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上的违法。 三、对卖淫嫖娼行为人的处理 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检查性病的结果有两种: 第一种结果是:经检查,卖淫或嫖娼人员患有性病的。这时公安民警应继续调查患性病的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或嫖娼。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或者应当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或嫖娼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 的规定,立为刑事案件,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卖淫或嫖娼人员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或嫖娼的,公安机关应在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后,一律收容教育,强制治疗其性病。 强制检查性病的 第二种结果是:经检查,卖淫或嫖娼人员没有性病,则应区别其情节轻重及是否曾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等情况,进行处理: 经调查,卖淫嫖娼人员曾因卖淫或嫖娼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包括警告、拘留、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等处理)的,应报劳动教养,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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