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骗贷罪,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授予的贷款权限,对有关机构带来重大损失,并且情节显得尤为严重的犯罪行径。在实际操作中,此类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典型场景:
一是用伪造的经济合同进行欺瞒;
二是用编造的证明性材料来误导相关人员;
三是用假的所有权凭证充当担保,四是超出所提供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进行多重叠加担保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贷罪,指利用虚假手段骗取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致其重大损失且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常见手法包括:伪造经济合同欺瞒、编造虚假材料误导、假所有权凭证作保,及超额抵押物多重担保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二、骗取贷款罪如何量刑
针对实施诈骗贷款犯罪且导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害的犯罪者,根据法律严格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额外处以罚金刑罚;
倘若案件造成了特别巨大的损失,或者已经出现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时,则要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惩罚。
在判断“其他严重情节”时,需考虑到犯罪行为人使用的诈欺手法是否极端恶劣,或者是否曾屡次欺骗金融机构。
同时,如果行为人因为前述骗术而受到司法惩戒之后,仍然再次对金融机构进行欺骗,也将被视为“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是什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诠释,以下为骗取贷款罪常见的四种犯罪情形:第一,编造并虚构引入资本金、项目投资等所谓“真实”却又本不存在的理由,以此方式企图蒙蔽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第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伪造交易合同等,试图误导金融机构对其产生错误认识;第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以期达到欺诈目的;第四,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越抵押物价值进行多次担保,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实施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例的裁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进行严谨分析与判断。
骗贷罪,指利用虚假手段骗取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致其重大损失且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常见手法包括:伪造经济合同欺瞒、编造虚假材料误导、假所有权凭证作保,及超额抵押物多重担保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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