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并转为实施监视居住措施之后,被监视居住人员需严格遵循相关监管法规。在此期间,未经执行机构首肯,不得擅自离开实施监视居住的限定居住地范围;同样,没有经过执行机构批准,亦不得私自与他人会面或进行通讯联络;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务必及时出庭应诉;
同时,严禁以任何方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施加影响;以及,不得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满转为监视居住后,被监视者须严守监管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离境、会客或通讯;传唤时须即时应讯;严禁干扰证人、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确保全程合法合规,配合执行机构管理。
二、取保候审期间去外地会查吗
取保候审期间离开本地是受到严密监管的。
根据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城。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确实需要离城外出,必须得到负责执行该项任务的公安机关领导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项明确指出,被拘留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市、县;
其次,无论其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是否有所变更,都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再次,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最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也不能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期间查到以前犯的事怎么办
在执行取保候审过程中,如若被取保人员存在尚未被查实的犯罪行为,则此种状况往往会比较棘手且错综复杂。首当其冲的是,这可能导致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构重新评估先前为该人员设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初步看来甚至有可能取消取保候审的决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严格规定,对于新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应当与已经立案的事件共同进行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将从各个方面全面考虑前罪后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力等重要因素,以便于做出公正合理的量刑决策。倘若新发现的罪行严重程度较高,那么很有可能对被取保人员的最终判决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加大了量刑的范围。然而,具体的处理方式及结果,还需要根据每一个事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加以确定。
取保候审期满转为监视居住后,被监视者须严守监管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离境、会客或通讯;传唤时须即时应讯;严禁干扰证人、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确保全程合法合规,配合执行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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