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没有钱可以找父母要钱吗
通常来讲,强制执行者所背负的债务责任理应由当事人本人负责清偿,而非直接向其父母寻求援助,除非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来证实以下几种特定状况的存在:
首先,倘若父母在债务关系中担任了担保人角色,那么他们将有义务承担起相应的担保责任。
其次,若发现被执行人故意将资产转移到父母名下以逃避债务,并且有确凿证据证明这是一种恶意行为的话,便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讨。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债务人采取放弃自身债权、解除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对其财产权益进行无偿处置,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那么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此外,第五百三十九条还明确指出,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接受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如果债务人的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晓此种情况,债权人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强制执行债务应由当事人自担,除非:1)父母为担保人需担责;2)证实被执行人恶意转资产至父母名下以逃债,可依法追讨。依据《民法典》,债务人无偿处置财产、放弃债权等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第539条亦规定,对明显不合理的财产转让等行为,债权人可申请撤销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没有钱的对配偶会有影响吗
关于强制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其对配偶的影响程度需依据实际案情进行深入剖析与妥善处置。
第一种情况是:
若该案件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中存在夫妻双方均有明确签字认可或其中一方于事后予以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的情形;
亦或该债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某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那么此类债务将被判定为夫妻共债。
在这种情况下,配偶也须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另一种情况是:
当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担的债务,虽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但未被确认为夫妻共债的,那么这类债务并不牵涉到配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强制执行没能力偿还会怎样
站在普遍性的角度来看,倘若在强制执行之后,欠债人仍旧无法完全承担相应的债务款项,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如下几种情况:首先,这将会对其个人的信用记录造成极其显著的负面影响;其次,对于高层次的消费行为,他们也将受到严格的制约和控制;再次,针对情节较为严重者,法庭或许会决定施行司法拘留措施。对于此类局面,我们建议您考虑采取如下措施:首先,与其债权方展开充分有效的交流和沟通,尝试着共同商议并制定出相对合理且易行的偿债计划;其次,应该积极主动地去发掘和寻找潜在的资产资源,一旦发现存在其他可以用于执行的财产,务必及时向相关法院进行申报;最后,请务必密切关注诉讼时效问题,以防错过最佳的执行时机。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上所述仅为一般的情况,具体的处理方式还应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强制执行债务应由当事人自担,除非:1)父母为担保人需担责;2)证实被执行人恶意转资产至父母名下以逃债,可依法追讨。依据《民法典》,债务人无偿处置财产、放弃债权等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第539条亦规定,对明显不合理的财产转让等行为,债权人可申请撤销以保护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