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能力偿还债务的标准有哪些内容和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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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法评估债务偿付能力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关键是要分析债务人的财务状况,重点看长期收入水平低不低,或者有没有收入。这是判断债务人除了基本生活开销,还能不能负担其他债务的关键。这些详细的财务揭露,是评估债务人是不是真的没有偿债能力的重要依据。
没能力偿还债务的标准有哪些内容和方法

一、没能力偿还债务的标准有哪些内容和方法

在合法的层面上,要依据一系列详细的因素来评估某个人是否真正无力承担他所背负的债务。这些因素包括了该人的财务揭露,这涉及到该人长期以来的收入水平是不是处在一个极低或甚至是无机收入的状态,以至于他们无法负担除了维持基本生计开支以外的债务偿付;

其次是财产的情况,也就是那个人名下是不是并没有任何一项适合申请强制执行用来还债的资产,如同房产,汽车以及银行账户里的资金等等;

另外还需要考察负债的规模,也就是要看他们需付的债务款额是不是相当庞大,已经远远超过他们现在以及未来可预见的偿还能力;

同时信用报告也是评价一个人是否具有还清债务能力的重要参考因素,看这个人是否有过多次延迟还款,甚至借贷不还这样的不良信用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在合法评估债务偿付能力时,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重点分析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特别是长期收入水平是否极低或基本无收入,这是判断其是否能负担除基本生活开销外债务的关键。这些详尽的财务揭露是评估其真正无力偿债的重要依据。

二、没能力偿还信用卡要坐牢吗

关于信用卡无法如期偿还的事宜,需特别澄清的是并无坐牢之虞。

此类欠款纠纷归类为民事范畴,不涉及任何刑事责任问题。

借款人未能按约履行偿还义务,依据相关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应支付一定比例的逾期利息,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此基础上,借款人可在还款期限截止之前,向贷款方提出展期申请;

若贷款方予以批准,则可进行展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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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能力偿还会被拘留

此问题须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若所涉及的债务为普通的民事责任,仅因经济上暂时无力偿还而未能按期归还,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导致被拘留。然而,倘若在具备偿还能力的前提下,债务人故意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且经过法院依法判决后仍然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予以履行,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其可能会受到司法拘留的惩罚。例如,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使得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这种行为甚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而导致其面临的不仅仅是拘留,还有可能遭受刑事制裁。因此,是否会遭到拘留,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态度以及其具体实施的行为。

在合法评估债务偿付能力时,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重点分析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特别是长期收入水平是否极低或基本无收入,这是判断其是否能负担除基本生活开销外债务的关键。这些详尽的财务揭露是评估其真正无力偿债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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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能力偿还债务的标准有哪些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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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带责任法定原则。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二)连带责任约定原则。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担保合同中。
(三)连带过错原则。即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包括两种情况:一种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应负连带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上无过错,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并非所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协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之情形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又如合伙中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形成的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便不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虽负有连带责任,但由于损害后果的造成非其一人过错所致,而是因债权人、债务人等均有过错所致,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方当事人也因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上是连带债务的绝对效力的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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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域管辖方面,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以北京为例,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因此,北京应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按照金额不同向区、县人民法院及中级法院申请执行,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另经咨询北京法院法官,提请注意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公证书中对执行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而其约定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该类约定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应属无效,不能以其约定来确定执行法院。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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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们在之前的节目中已经向大家介绍过许多与刑事责任有关的知识和概念,也对影响刑事责任承担的因素有过简单的介绍,今天我们来谈谈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另一个话题: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所谓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且依照法律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这样的人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谴责,承担一定程度的惩罚。同时,根据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程度不同、年龄不同等具体情况又进一步将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无刑事责任能力。
在正常情况下,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会为自己所犯的罪行承担完整的刑事责任。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候会减轻和从轻处罚。
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将不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刑事责任能力划分的相关介绍。
《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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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一定看到过这样的新闻:某精神病人涉嫌犯罪而被刑事立案侦查,后以司法鉴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为由而免于和处罚。虽然听起来很耳熟,但是我们很多人都不太清楚所谓的刑事责任能力究竟是什么意思 今天就来简单解释一下。
所谓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且依照法律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这样的人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谴责,并承担一定程度的惩罚。同时,根据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程度不同、年龄不同等具体情况又细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无刑事责任能力。
总之,刑事责任能力是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果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那么就有可能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们在之前的节目中已经向大家介绍过许多与刑事责任有关的知识和概念,也对影响刑事责任承担的因素有过简单的介绍,今天我们来谈谈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另一个话题: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所谓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且依照法律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这样的人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谴责,承担一定程度的惩罚。同时,根据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程度不同、年龄不同等具体情况又进一步将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无刑事责任能力。
在正常情况下,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会为自己所犯的罪行承担完整的刑事责任。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候会减轻和从轻处罚。
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将不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刑事责任能力划分的相关介绍。
《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们在之前的节目中已经向大家介绍过许多与刑事责任有关的知识和概念,也对影响刑事责任承担的因素有过简单的介绍,今天我们来谈谈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另一个话题: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所谓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且依照法律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这样的人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谴责,承担一定程度的惩罚。同时,根据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程度不同、年龄不同等具体情况又进一步将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无刑事责任能力。
在正常情况下,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会为自己所犯的罪行承担完整的刑事责任。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候会减轻和从轻处罚。
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将不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刑事责任能力划分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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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通知的效力
在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问题上,明确采取了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并可以此作为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反之,一旦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也不构成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债务人仍应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债权转让一旦通知债务人,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即其成立、履行及法律效力同时发生。
2、通知的主体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有人认为,《合同法》没有规定只有债权人才能成为通知主体,这不是由于法律条文不够严谨,而是没有规定必须由债权人进行通知的必要。基于这样的理解,他们认为,受让第三人也可以对债务人出具债权转让的通知,并且同样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
3、通知的方式
(1)通知的形式最好是书面形式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不同国家对此问题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在法律要求上宽严不一。如合同法规定,转让合同权利的通知,既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些合同债权的转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通知送达的方式
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
4、通知的时间
关于转让通知时间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同时通知债务人的情况最为常见,自然没有问题。但是债权转让前所为的拟转让通知是否有效是有争议的。
5、无需通知的例外
债权让与通知原则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证券化债权让与人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其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例如无记名债券,如火车票、票等,则仅以债券的交付而移转债权,均无须通知债务人。票据债务人负有按照票据上载明的权利绝对履行的义务,而不以未收到让与通知为由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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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效力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定金的效力内容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定金的效力内容有哪些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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