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刑事案件中的缓期执行,能否顺利得到实行并无必然要求必须寻找到合适的担保人才行。缓期执行制度是对于那些已经触犯了法律规范,且经过了严谨的司法程序认定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分的涉事人员,先行宣告其有罪,但暂时不对所决定的刑罚立即施行。在对这类罪犯进行量刑时,需要充分考虑到诸多个方面的因素,例如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被告是否存在深刻的忏悔之心、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以及对其居住地周围社会环境所带来的潜在打击等等。在特定情境之下,确实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寻找适当的担保人以确保其在缓期执行阶段能够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然而,这并非是强制性的硬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期执行对刑事罪犯非必须找担保人。此制度针对已定罪待罚者,先行宣告有罪,暂缓刑罚执行。量刑时考虑罪行轻重、悔罪表现、再犯风险及对社区影响。虽有时要求担保人以促守规,但非强制条件。
二、刑事案件判5年的减刑是什么
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倘若他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循并坚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教育与改造等活动,展现出切实的悔过之意和积极的改正态度,或者获得了立功等方面的突出表现,那么他将有机会获得减刑。
然而,无论何种情况,实际执行的刑期都不应该低于两年半。
所谓减刑,是指当罪犯因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而依法被判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时,其负责执行刑罚的相关机构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材料,以申请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审核并对原来判处的刑罚给予适当的减轻处理,此即为减刑的具体实施过程。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刑事案件判得太重怎么办
如您对某一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持异议并认定判罚过于严重,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可能的途径进行解决:首先,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提交上诉状,详细陈述原审判决过重的理由,请求相关机构依法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以求公正合理的改判结果;其次,如果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您还可以根据我国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在此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或者不适当的情况。
缓期执行对刑事罪犯非必须找担保人。此制度针对已定罪待罚者,先行宣告有罪,暂缓刑罚执行。量刑时考虑罪行轻重、悔罪表现、再犯风险及对社区影响。虽有时要求担保人以促守规,但非强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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