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时效乃国家法律体系中对于司法机构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之规制。
若犯罪行为已超出法律所设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则将不再对该犯罪分子予以刑事追责。
然而,对于各类犯罪的法定刑轻重不同,其对应的追溯时效期限也应依据各自规定加以区分:
1.当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为低于或等于5年有期徒刑时,追诉时效的期限设置为5年;
2.当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为5年至低于或等于10年有期徒刑时,追诉时效的期限设置为10年;
3.当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时,追诉时效的期限设置为15年;
4.当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为无期徒刑甚或是死刑时,追诉时效的期限设置为20年。
值得注意的是,若自20年后依然主张追诉被告人的必要,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准方可启动相关程序。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刑事案件追诉期从什么时候算起的
关于追诉期限的计算方法,我们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自发布公告之日开始计算;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或者并发情况,那么其期限应当以终止此种情况为止进行计算。此外,如果您在追诉期限内再次犯罪,之前犯罪的追诉期将会从犯下之后的新罪之日重新开始计算。
至于如何判断“法律上posi最高的刑期”,这需要依据刑法中的定义以及量刑的幅度进行衡量,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的posi最高刑期计量追诉期限。如果您的罪行对应于多条或多款刑法规定,那么就应该以罪责应适用的相应条例中所规定的法律最高刑期为基础,从而设定追诉时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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