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不许离婚
以下简要概述了几种在法律层面上所明确禁止离婚的特殊状况:
1.在女性身怀有孕、生下宝宝刚刚满一年、或是人工流产手术之后尚未来得及度过六个月的恢复期这三种状态中之任一时期,男方皆不能向法庭提交离婚申请;
然而,若为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请求或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查与审理后认定确实存在着受理男方离婚申请的必要性时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2.当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仍持有一定程度的情感联结且通过调解有可能达到重新和睦相处之期待时,法律将予以强制保护夫妻关系得以维系。
3.对于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而言,如果他们希望离婚,必须获得军人一方的明确同意,除非乃军人一方首先犯有极其严重的错误行为,否则皆不可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律禁止离婚的特殊状况包括:女方怀孕期、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离婚;现役军人配偶离婚需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六个月内无新情况再起诉的,不予受理;夫妻感情未破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结婚登记非内地办理的,也不允许离婚。
二、哪些情况不能提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在我国现行《民法典》中,对于无法提起“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之抗辩之情形做出了较为详尽且清晰的相关规定,而具体的情况则可简要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
其一,当请求权旨在主张相应行为立即暂停所造成的损害,如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情形时;
其二,针对不动产物权以及经过国家合法注册登记后的动产物权的所有者提出的返还财产方面的请求;
其三,关于抚育费用、供养费用或扶养费用的支付问题提出的索求;
其四,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诉讼途径寻求保护的其它请求权范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哪些情况不予安排律师会见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能无法为其提供律师会面的服务:
1.该案涉及国家机密信息,在事例侦查阶段,律师进行会见须得经过侦查部门的批准;
2.存在阻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可能性,诸如同案犯尚未归案或者犯罪线索尚待进一步查实等因素;
3.违反了看守所关于会见的相关规定,例如未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未能按照预定的时间安排进行会见等;
4.律师本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试图向被羁押人员传递违禁物品,或者对事例的侦查工作造成了干扰等。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无法安排律师会见的情况,必须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以及合理的解释说明,同时也应尽快将此决定告知律师及当事人本人。
法律禁止离婚的特殊状况包括:女方怀孕期、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离婚;现役军人配偶离婚需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六个月内无新情况再起诉的,不予受理;夫妻感情未破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结婚登记非内地办理的,也不允许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