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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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的原因主要有这些: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案件撤销了,被告人被判无罪,刑罚已经执行完了或者强制措施变更了。这些情况都代表原来取保候审的条件不再适用了,需要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解除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有哪些内容

一、解除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有哪些内容

取保候审的解除原因主要包括:

首先,经审查发现不应追究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的刑事法律责任;

其次,取保候审的法定有效期限已到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者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整整十二个自然月;

同时,对其实施的监视居住措施,其最长期限也不得超过六个自然月。在此期间内,司法机关应严格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行为举止进行监督。若在取保候审的法定有效期限即将届满之前,案件已顺利侦查完毕,或者经过审查发现不应追究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的刑事法律责任,那么就必须立即解除对其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在解除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必须及时地将这一决定通知到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及其所在的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解除原因主要有:证据不足需继续侦查、案件撤销、被告人被判无罪、刑罚已执行完毕或变更强制措施等。这些情形均表明原取保候审条件不再适用,需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二、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法律依据

解除取保候审的必要性因两种情况而产生:

首先是在涉及到被取保候审者的案件中,查明其行为未构成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

其次是当法定的取保候审期限已满时。

此等具体法律依据乃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授权の律师乃至其他辩护人均认为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超出了合法期限,那么他们便享有权利请求解除取保候审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多久检察院会批捕

针对取保候审之后,检察机关何时进行批捕的问题,并无固定的期限标准。通常而言,若公安部门在此期间获取了新的证据,且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受到逮捕,便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则会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对是否批准逮捕做出最终决定。然而,由于每个事例的具体情况各异,因此实际的审批时间也会有所浮动。例如,事例的复杂性、证据搜集的进度等等因素都有可能对此产生影响。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如逃避侦查或审判等行为,也有可能导致其立即遭到批捕。总的来说,虽然取保候审标志着事例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这并不代表事例已经结束,我们仍然需要密切关注事例的后续发展。

取保候审解除原因主要有:证据不足需继续侦查、案件撤销、被告人被判无罪、刑罚已执行完毕或变更强制措施等。这些情形均表明原取保候审条件不再适用,需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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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要去取消取保候审,但是需要先咨询一下,关于刑诉法解除取保候审条款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条款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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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想让我帮他办理取保候审,我不知道怎么搞,想问问取保候审材料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我的表弟,前几天,晚上因为在高速公路上高速酒驾被抓了,昨天申请了取保候审,但是没有被批准,因为这不是他第一次犯这样的错误了,请问一审抗诉取保候审的内容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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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律师,最近在处理取保候审的问题,咨询大家关于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法律条文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______) 刑___字第___号
本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决定对被告人______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现因______,本院决定对被告人______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予以解除。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
被告人签名:_________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时使用。
二、使用本文书时,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应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
三、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第四联送达执行机关。
使用规范
在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要写清楚取保候审的原因。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清楚。如因患有传染病、怀孕而需要取保候审的,应具体写清楚传染病的种类,不能笼统地用“因案情需要”或者“特殊情况”等模糊写法。
在实际使用该决定书时,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决定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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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堂哥,一直以来性格就是比较的冲,非常的不愿意去接受别人的意见,所以经常吃亏。前几天,因为打架被抓了,现在想要申请取保候审。现想要知道关于取保候审的法条
[律师回复]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与修改前相比,对取保候审制度做了较大的增补和调整,之后司法解释又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解释,使取保候审制度日益完善。为了进一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笔者认为,应改革保证形式,明确规定人保与财产保可以并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有人保和保证金两种法定担保方式,即人保和财产保。财产保中,也只允许现金担保,这种方式固然容易操作,但是在被追诉人不能提供现金而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不准予其获得取保候审,则显失公平。因此,应允许被追诉人提供有价证券或其他实物作为担保。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人保和财产保是否能并用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机械地采用一种保证方式而不能同时并用,有失偏颇。因为,刑事案件的情节和案件涉嫌人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在有的案件中,单独采用一种保证方式,就足以保证被追诉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但在有的案件中,单独采用一种保证方式,则担保力均显不足。两种保证方式并用,一方面,可以起到功能互补的作用,从而增强取保候审的安全系数,也更容易使取保候审的申请获得司法机关的批准,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另一方面,采取双重保证方式,既使被保证人受到对保证人所具有的道义责任感方面的压力,又受到物质利益关系方面的压力,这种双重的压力能产生更强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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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想要把我的案件进行延期审理,可是我不知道要怎么做。请问有关再审延期审理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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