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网贷离婚后,另一方需承担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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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期间,一方网络借贷,离婚后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这笔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那么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另一方也有还款的义务。不过,具体的责任归属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判断,才能确定。
夫妻一方借网贷离婚后,另一方需承担吗

一、夫妻一方借网贷离婚后,另一方需承担吗

关于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向网络借贷行为,离婚之后另一方是否有义务承当此类债务?这依赖于诸多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判断。假如在此期间借取的网贷资源被投入到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领域,那么通常这种行为将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因此离婚之后,另一方也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然而,若网贷资金被用于个人奢侈消费、赌博等违法活动,或者其使用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同时债权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此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情况下,则可将其归类为个人债务,离婚之后,另一方无需对此类债务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期间,一方网络借贷,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担责需视情况而定。若该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通常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另一方亦有还款义务。具体情况需深入判断,以确定责任归属。

二、夫妻一方借信用卡炒股另一方是否要还

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一方因投资炒股所产生的负债究竟是否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配偶一方是否将其获取的炒股收益作为家庭日常开支之用。

倘若一方向他人举债以购买股票,尔后又将由此获得的投资收益注入到家庭生活中,那么在另一方因炒股亏损而无法偿清债务时,即可视为这笔负债转化为了夫妻共同债务。

按照相关法律条例,在这种情形下,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如果配偶一方擅自借贷资金进行炒股活动,而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同时也没有证据显示这些投资收益曾实际投入至家庭生活之中,那么这时该项债务就被视为个人债务,借款人需自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是否承担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当配偶中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对外借款时,是否应当对这笔款项负有偿还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综合性的考量和分析。例如,假如这笔借款是为了确保家庭的日常生活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费用,那么其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即使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这种情况常见于子女的教育经费、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的购置等等方面。反之,如果这笔借款的用途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从原则上来讲它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对此毫不知情的一方没有必要承担还偿责任。然而,如果债权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此种债务实际上是用作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投资或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或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所做出的决定,那么即便在理论上不属于共同债务,实际操作中仍然可以要求不知情的配偶承担还款责任。总而言之,在判定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这个问题上,关键因素在于借款的实际用途以及债权方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务必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婚姻期间,一方网络借贷,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担责需视情况而定。若该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通常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另一方亦有还款义务。具体情况需深入判断,以确定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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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的债另一方未签字,只要另一方没有追认,而且属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视为是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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