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要提供什么资料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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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申请取保候审,你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做: 1.填写《取保候审申请书》:这上面要写清楚你的个人信息、联系方式,还有申请取保候审的原因和具体情况。 2.提供保证人的资料:要是你想找保证人,得把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和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明都准备好。 3.交保证金:如果你选的是保证金方式,得按照规定交上相应数目的保证金。 4.准备相关证据:准备一些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材料。
取保候审要提供什么资料

一、取保候审要提供什么资料

关于取保候审申请的相关事项,一般您需要准备如下资料:首先是一份详实且清晰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其中应该包含有关您个人的信息以及有效的联络方式,同时详细介绍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缘由与详情等方面的内容。其次是作为保证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是作为保证方式之一的相应金额的保证金。在基于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身为保证人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要求,并且还需提供身份证件等身形验证材料。而选择以保证金形式进行担保时,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应额度的保证金。

最后,您还需要提供能够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申请,您需要准备: 1.《取保候审申请书》:详实包含个人信息、联络方式及申请取保候审的缘由与详情。 2.保证人资料:如选择保证人,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及法定条件证明。 3.保证金:如选择保证金方式,需按规定缴纳相应额度的保证金。 4.相关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材料。

二、取保候审向检察院哪个部门申请

取保候审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已经处于羁押状态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直系血亲,需要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司法部门提交一份申请,内容要详细阐述他们申请取保候审的原因。

其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申请之后,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对这份申请是否批准的回复。

对于已决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取保候审的请求,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且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署取保候审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所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现以下情况时,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1)预计将被判处罚金或者自由拘禁,或者被处以其他独立刑种的犯罪行为;

(2)预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若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隐患的;

(3)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生活,或者是怀孕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妇女,如果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隐患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向哪个部门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通常需向负责相关事例办理的执法机构提出申请。在刑事事例的处理过程中,通常会将其划分为三个关键阶段,即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的申请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则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递交相关申请文件;而在审判阶段,则须提交至当地人民法院。在申请取保候审时,申请人须详细陈述支持申请的理由,例如关联嫌疑人正处于严重疾病状态或无法独自生活,亦或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幼儿的母亲,抑或是可能处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等等。此外,还需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保障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申请能否得到批准,将会由负责该事例的执法机构依据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

取保候审申请,您需要准备: 1.《取保候审申请书》:详实包含个人信息、联络方式及申请取保候审的缘由与详情。 2.保证人资料:如选择保证人,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及法定条件证明。 3.保证金:如选择保证金方式,需按规定缴纳相应额度的保证金。 4.相关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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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需提供哪些材料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取保候审需提供哪些材料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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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申请取保候审应该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1、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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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需提供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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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再审需要提供证据材料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处理 申请再审时当事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处理,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二、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 (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 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 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 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 2.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 3.原裁判中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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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需提供什么材料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取保候审需提供什么材料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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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审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车辆年审需要什么资料 1行驶证 2交强险副本原件 3来车 办理时间一小时内 车辆年检所需资料(不来车) 1行驶证复印件 2行驶证副本原件 3交强险副本原件 4车架号拓印(专业拓印纸) 机动车年检流程 1.看车辆的违章是不是已经全部处理完毕; 2.汽车的保险是不是在有效期内,保单一定要随车携带; 3.车子的驾驶证、行驶证一定要带上; 4.为了确保车子的灯光、刹车等性能,可以先到4S店或汽车维修厂进行检查确保车子性能良好; 5.车子不要有改装,如果有一定要先恢复原状。 审车程序: 1.进大厅门口,有工作人员看一下行驶证,给填一单子,然后拿着单子去窗口,取几张材料,出来。 2.把车开到大厅外面的一检测处附近,把刚才取的单子交给工作人员,打开引擎盖,这里检查发动机之类的。 3.检查完发动机后,工作人员,让你带着材料上线检测,把车开过去后,交单子,把车给工作人员,下车在检测出口处等着。工作人员在这里进行灯光、尾气、刹车等。 4.检测完后,再去大厅窗费,最交强险复本,领两个证:检测合格证、排放污染物合格证。把行驶证复页给另一个工作人员,打印年审证明之后就结束了。 温馨提示:符合6年免检车的车主,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止前三个月内,直接携带身份证、行驶证、车船税或免税凭证、交强险到车管所对外业务窗口和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理室窗口办理申领检验标志,而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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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不提供证据资料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再审不提供证据资料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处理
申请再审时当事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处理,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二、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
(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
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
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
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
2.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
3.原裁判中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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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处理
申请再审时当事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处理,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二、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
(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
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
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
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
2.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
3.原裁判中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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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处理
申请再审时当事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处理,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二、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
(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
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
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
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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