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时间期限是多久
刑事拘留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此类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办过程中,遭遇法定之紧急状况,对于现行犯罪行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也。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在押人员,若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应于拘留期间内,即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签署审查批准意见。在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侦查中遇紧急情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采取的临时剥夺自由措施。公安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可延一至四日;对流窜、多次、结伙作案者可延至三十日。检察院七日内决定批捕与否。
二、刑事拘留属于刑事羁押吗
刑事拘留并非属于刑事羁押范畴。
刑事拘留与刑事羁押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刑事拘留无需得到检察机关的许可授权即可施行,然而对于刑事羁押而言,必须征得检察机关的批准方能付诸实施。
拘留作为在未批准逮捕之前,依据法定条件,对于需开展侦查工作的嫌疑人所适用的一项临时性紧急措施,且这一职能仅由公安机关享有行使权。
至于何谓羁押,那就是待人民法院做出逮捕决定或人民检察院批捕后,且实际实施逮捕行动之后,将犯罪嫌疑人员予以拘禁控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三、刑事拘留多久有案底厦门
在我国,刑事拘留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个人档案中留下相关记录,然而,若被法院依法宣判认定犯罪,此时便会有案底产生。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刑事法律制度中的强制性手段,其本身并非最终的惩罚结果。无论是在厦门市还是其他任何地方,只要在刑事拘留之后,经过了严格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法定程序,且最终被法院判定为有罪,那么此人的档案中便会留下相应的案底。反之,如果在刑事拘留之后,由于证据不足或者其他原因未能被提起公诉或者被法院判决无罪,那么此人的档案中将不会出现案底。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不得超过37天。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侦查中遇紧急情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采取的临时剥夺自由措施。公安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可延一至四日;对流窜、多次、结伙作案者可延至三十日。检察院七日内决定批捕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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