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式诈骗认定标准规定是什么意思
关于如何准确地识别和判定是否属于“借贷式”诈骗的标准,其关键之处主要体现在借入人在申请借款之时,是否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以及他们是否采取了故意编造虚假事件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段,从而从他人手中骗取财物。在进行此类判断时,我们必须全面地考虑到诸多相关因素,例如借款的实际用途、借入人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经济实力和诚挚的还款意愿、以及在获得借款之后的具体行为表现等等。倘若借入人明明知道自身缺乏偿还债务的能力,却仍然虚构借款的实际用途或者夸大自身的还款能力,进而在成功获取借款之后肆无忌惮地挥霍、潜逃或者将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那么他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实施了“借贷式”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判定“借贷式”诈骗的核心在于:借入人借款时是否意图非法占有,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需综合考量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借款后行为。若明知无力偿还而虚构用途、夸大能力,获取借款后挥霍、潜逃或用于非法活动,则很可能构成“借贷式”诈骗。
针对借贷欺诈行为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讯录历史记录,用以证实金融借贷关系确实存在。
2.签署的借据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款项要求为有力的佐证。
3.对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及其经济能力的证明,也是必要的一环。
在案件立案这一环节上,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受害者被骗取的金额必须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在金融领域内,非法获取或间接剥夺民众存款达到五亿元以上,或者是存款的对象达到五千人次以上方可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借贷式诈骗案件怎么判
在处理涉及到借贷式欺诈犯罪的案件时,其最终判决结果往往是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条款予以裁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被判处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倘若涉案金额过大或是存在其他严重犯罪情节,则刑罚力度将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款;若情况极为恶劣,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则可被判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院会全面权衡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其次,其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来获取他人财物;再次,借款金额的大小以及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个地区的司法环境和法律实践有所差异,因此在具体判决上也可能会出现一些微小的差别。
判定“借贷式”诈骗的核心在于:借入人借款时是否意图非法占有,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需综合考量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借款后行为。若明知无力偿还而虚构用途、夸大能力,获取借款后挥霍、潜逃或用于非法活动,则很可能构成“借贷式”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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