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对债务如何承担
关于夫妇间对于债务的承当问题,其具体方式需依据相关债务的属性进行确认才可明确。若该笔债务确属夫妇共有的,那理应由二人共同归还。这里的“夫妇共有的”,涵盖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夫妇二人在合同中共同签字或其中一人在事发后予以认可的债务;另一种则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举例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置家庭住房而产生的债务往往会被视为夫妇共有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妇间债务承担需依债务属性确定。若债务为夫妇共有,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妇共有的债务通常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一方追认的债务,即明确约定的共同债务;二是债务虽以一方名义所负,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即推定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对债务的连带责任范围有哪些
关于夫妻在债务方面所承担的连带责任范围,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于抚养子女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其次,由于向夫妻中任何一方向一方或双方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此外,还包括为了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社交费用而产生的债务;
最后,也包括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治疗疾病以及为其负有法定责任的人进行治疗而产生的债务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夫妻债务属于连带责任,即使离婚后,仍然是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债务应当由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双方的债务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多少
夫妻在我国法律中须对债务负担连带责任的重要内容,主要均有明确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
具体来说,若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倘若此种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并不被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这笔债务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该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来说,此类债务可能包括家庭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开支,例如购买生活日用品、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等等。
然而,对于夫妻一方独自承担并且明显超过家庭日常所需的巨额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特定情形,否则另一方将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总而言之,评估夫妻债务是否具有连带性,必须结合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其中包括债务的性质、用途等多个层面。
夫妇间债务承担需依债务属性确定。若债务为夫妇共有,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妇共有的债务通常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一方追认的债务,即明确约定的共同债务;二是债务虽以一方名义所负,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即推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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