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面对外部债权人时所做出的保证债务,一般情况下并不被认为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由夫妻双方当事者同时签署或在事后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认可,以此表明他们在此类债务事件中达成了共同的意见且对此予以支持。除此之外,“夫妻共同债务”还包括在婚姻关系延续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中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
然而,当事人向外提供担保而产生的债务,并未源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开销、共同的生产经营行为或来自于双方共同的明确意愿表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单独对外的保证债务通常不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签署或事后书面认可,表明共同意愿。此外,婚姻关系期间,为家庭日常需要而以一方名义承担的债务,也属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二、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是属于共同债务吗
配偶一方所负担的对外担保债务是否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答案并非一成不变,我们必须将关注的焦点放在这个担保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活动之间的关联性上进行深入考察。
如果此种类型的债务表现为对外提供的担保,而且这个担保行为未经配偶另一方的同意,并且也没有被应用于夫妇共有的生产生活过程中,按照严谨的法律规定,这种担保债务应该被认定为配偶一方的个人单方面债务,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属于共同债务吗
在此问题上,需要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形进行判定。从普遍性原则来讲,配偶一方基于其身份向外部提供的担保责任并不等同于共同债务。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作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通常是指向家庭日常所需且基于夫妇间双方协商决定而负担的债务。然而,假设一方对外提供的担保责任并非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之所需或者未经得配偶一方的明确认可,那么此类债务应当被视为该对象的个人债务。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担保责任所产生的收益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配偶另一方对担保行为知情并且予以同意,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法律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相对较为复杂,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单独对外的保证债务通常不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签署或事后书面认可,表明共同意愿。此外,婚姻关系期间,为家庭日常需要而以一方名义承担的债务,也属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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