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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婚姻有哪些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婚姻有什么
根据相关规定,无效婚姻是指由于缺乏婚姻成立所需的基本要素,从而导致其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形态。
具体而言,无效婚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为重婚现象,即已经具备合法伴侣的人再次与其他人进行婚姻登记,或者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支持另一方进行婚姻登记的非法行为。
其次,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也是形成无效婚姻的因素之一。
依照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要涉及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其中,直系血亲包括但不限于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其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
而对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涵盖了同源自父母的兄弟姐妹以及不同辈份的叔叔、伯伯、姑妈、舅舅、阿姨及侄子(女)、甥子(女)等类型的亲属关系。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未达到法定婚龄所引发的无效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条,男性需年满22岁以上,女性则需年满20岁以上方可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即便双方已举行婚礼仪式,也无法得到法律认同并赋予婚姻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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