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能不能跨区审理
不能跨区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件能请求损害赔偿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以下情况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将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1)重婚;
所谓“重婚”是指已婚人士再次与他人缔结合法且有效的婚姻。
(2)与他人同居;
这是指已婚人士在婚内有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保持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
(3)实施家庭暴力;
这里所说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伤害。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持续性、频繁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可被认定为虐待。
遗弃则是指家庭成员之间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未尽到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例如,当一方身患重病,另一方却对此视若无睹,无正当理由离家不归等。
(5)存在其他严重过错。
“其他严重过错”是一个概括性的条款,意味着除了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外,其他严重的过错行为也可能成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
例如,婚内出轨、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婚内嫖娼、一方有吸毒、赌博等不良习惯且屡教不改等。
涉及精神损失赔偿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承担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在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将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当事人没有就离婚事宜提起诉讼,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如果夫妻双方都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那么任何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