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机关机关应当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办案机关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到被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与对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公平、公证的,且符合《刑事诉讼法》回避规定的,可以申请回避,或者要求变更鉴定机构,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回避申请。
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一个鉴定机构鉴定。
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
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二、轻伤跟轻微伤的差距
轻度伤害与较轻伤害之间存在以下区别:
前者在治愈之后不会对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以及外貌产生任何负面影响,然而后者则可能导致人体留下某些可见的损伤痕迹和功能性障碍;
同时,较轻伤害通常只被归类为社会安全管理事件(治安案件)范畴,而轻度伤害因其程度更严重,已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因此被视为刑事案件的类别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涉案相关方主张对其身体所受伤害程度进行司法鉴定,那么负责案件处置的执法部门(亦称“办案机关”)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实时地出具并提供伤情鉴定委托函。需要注意的是,受伤当事人需凭借执法部门所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函前往指定的鉴定机构接受伤情鉴定服务。若因特殊原因导致伤者无法在其所在地区获取医疗救治,可以向执法单位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委托鉴定机构。然而,原则上不可以由个人自行决定前往某一特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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