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生子女应如何进行认领
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认证方式主要包括自由选择的认领以及依法强制性的认领。
前者主要表现为生父以个人意愿承认并承诺与未婚生育的子女存在父子关系;
后者则是依靠相关人士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他们必须承认这层亲缘关系。
这两类途径既能充分地确保非婚生子女与其父亲的合法身份被确立下来,同时也为申请抚养费用等实质性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提及认领,它旨在明确表明某位非婚出生的子女是否与其自身体内涌动的遗传物质存在关联,以此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保护这些孩子们的各项法定权利。
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实务中逐渐发展完善,其主旨在于严格禁止那些企图逃脱抚养责任的父母,进而提升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亲子身份的确认问题上,在日常审判实践中,涉及到的诉讼主体主要包括非婚生子女本人、育有这些孩子的父亲母亲以及其他监护人等。
他们通常会发起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据各方所提供的各种人证、物证等材料,可以逐一印证家长之间曾经共同生活过,并且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事实。
在承受着亲子鉴定结论验证时,法院将进行深入的考察,最后确认孩子与其父母间确实存在的亲情血缘关系。
假如诉讼中的一方能够积累足够的证据,表明他们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却缺乏反对的证据且坚持不接受亲子鉴定的话,那么,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基于证据链的完整性,判定原告提出的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非婚生子女同居案怎么判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未婚分娩所产生的子女生存权利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未婚子女生而平等,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差别待遇。若非婚生子女的双亲选择共同生活(同居),则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及义务。在实际情形的审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例如,若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选择同居,他们就必须共同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如若发生抚养权争议或者抚养费用支付等问题,法院将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公正裁决。若有一方未能履行其抚养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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