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赃款什么时候退还受害人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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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犯罪中,赃款返还时间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司法程序来决定。一般来说,在调查阶段,如果赃款的流向已经明确并且可以追回,公安机关会尽快将款项退还给受害者。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赃款的退还时间和方式。如果已经做出了有罪判决,那么就应该按照判决来执行赃款的返还。
刑事案件的赃款什么时候退还受害人

一、刑事案件赃款什么时候退还受害人

刑事犯罪案件之中,关于赃款返还的期限并未存在一个固定且统一的规定,通常是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境与司法程序的推进而予以确定的。一般来说,当案件处于调查阶段时,若已确切掌握赃款流向,同时具备追回可能,公安局将会尽力迅速地将赃款归还给无辜的受害者们。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以及法院审判阶段内,也可能根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做出决定是否以及何时退还赃款。若法院业已发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有罪判定,并且在判罚中就赃款的处置事宜给出了明确说明,那么便应遵循相应的判定要求,采取相应的行动以完成赃款的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在刑事犯罪中,赃款返还期限不固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与司法程序而定。调查阶段若赃款流向明确且可追回,公安机关将尽快归还款项给受害者。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根据案件情况,法院可能决定赃款的退还时间及方式。若已有罪判决明确赃款处理,应按判决执行返还。

二、刑事案件的查封扣押期限是多久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其涉及的查封和扣押活动的具体时限通常是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决定的。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款的明文规定,倘若经查实所查封、扣押的财务、书面材料、信件、电报,或者被冻结的存款、资金、债券、股票及基金份额等资产与该特定案件毫无关联之处,那么公安机关有责任在接下来的三天时间内解除这些查封、扣押以及冻结措施,并将上述相关资产予以无偿归还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三、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么走的时效

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主要涵盖以下环节:首先是立案,其中公安机关需查证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并作出立案侦查决定;其次是侦查阶段,这是取得相关罪证的必要步骤;接着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具体审查此案件;之后进入审判阶段,由法院负责审理;最后是执行阶段,即对判决结果的落实与执行。在刑事案件中,时效性分为追诉时效以及办案期限两个方面。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而办案期限则是指处理刑事案件所规定的时间限制。具体的时效性会因案件类型及情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您对此仍有任何疑问,我们非常乐意为您提供更深入的解答。

在刑事犯罪中,赃款返还期限不固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与司法程序而定。调查阶段若赃款流向明确且可追回,公安机关将尽快归还款项给受害者。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根据案件情况,法院可能决定赃款的退还时间及方式。若已有罪判决明确赃款处理,应按判决执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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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条或者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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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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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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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赃物返还的法律规定和理解《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在刑事诉讼中,绝大部分的案件均涉及到适用《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赃款赃物的返还与没收。对已经追缴或退赔的赃款赃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属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司法实践中,相关法律未对涉案赃款赃物的认定及处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赃款赃物的理解和认定存在分歧,因而对赃款赃物的认定及处理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目前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的赃款、赃物的返还与没收是程序性的决定。对于赃款、赃物的返还还是没收,由各司法机关终局性裁决。对不当的返还与没收,当事人缺乏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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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其实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那么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依据又在哪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该解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五个条件,对于前四个条件在实践中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第五个条件——何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
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作了回答。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就是说,除了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害人不得提出形式附带民事诉讼,而应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关于这一点,《规定》在第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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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同时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毁坏其财产的话话,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赔。如果无法退赔,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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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据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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