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将信用卡交予友人而未订立欠条之情形下,财产所有者欲挑战该事实,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并呈递确凿证据:
1.本人口述:财产所有者可逐一说明当天借款之全过程,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及借用方式,乃至与债务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
2.书证资料:虽然缺乏明确的书面欠条,但依然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书面证据,例如信用卡账单、银行交易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或支付宝等电子通信记录,这些记录中或许包含有助于证明借款事实的关键信息;
3.证人证词:若有第三方知情人士,如共同的朋友、亲属或其他目睹借款过程的人,其证词亦可作为有力证据;
4.电子数据:若借款系通过电子手段实现,如电子转账或电子支付,则相关的电子数据记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5.物证:若借款以实物形式进行,如现金交付,实物本身即可作为物证。
在此种情况下,财产所有者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若无法自行搜集,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应全面且客观地审查核实各类证据。
总而言之,尽管欠条缺失,但财产所有者仍可通过上述途径收集并呈递证据,以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信用卡借给朋友刷没有借条怎么办
关于无借款凭证的信用卡借贷纠纷问题,我们可以进行深入的情形剖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对于自身所提出的诉求负有举证之责。若当事人无法独自搜集到相关证据,那么人民法院则可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证据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陈述、书面文件、实物物品、音视频资料、电子文档、证人证言、专家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等等。在缺乏借款凭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证实信用卡被朋友使用的实际情况,如银行转账记录、信用卡账单、电话录音、短信或电子邮件往来、证人证言等。倘若当事人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法院将会依据这些证据来判定事实真相。反之,若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可能会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没有书面借据这一原始凭证的情形中,财产拥有者仍有多种手段可用来甄别并搜集借款事项的有力证据:比如通过当事人亲自阐述借款的各项具体事宜;搜寻与之相关的书面资料,例如账目清单及往来信件等;寻求第三方证人出具可靠的证言;借助电子转账记录作为辅助;甚至是实物交付的有力证明材料。面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来源,法院会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以便最终确认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