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分居两年法院联系不到对方可以一次性判离吗
若在分居满两年之际依然无法寻觅到另一半,可依法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程序,请求法庭做出相应裁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将
首先启动传唤机制,要求相关当事人出庭;若受传唤者拒不出席,法院方可依据程序判定其为缺席审判。
然而,若所涉及之问题涉及到赡养、抚养、扶养责任以及分居令到案情疑云重重而无法通过缺席审理加以澄清之情况,法院便可行使拘传权利,强制被告出席审理。对于夫妻因情感不合而导致分居达两载,且经由法院调解未果的情形,应准许其离婚申请。与此同时,倘若被告一方以逃脱之姿,下落不明,导致原告一方主动提出离婚诉讼,同样法规容许法官可以缺席判决对此类案件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欲启动离婚诉讼程序,需由任一方当事人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承办法院则须在收到申请后的六个月之内做出相应裁决。若夫妻中的某一方要求终结婚姻关系,可先尝试由相关社会团体协助进行调解工作,或者自行径直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在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之后,必须先行进行调解工作;若经调解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则审判机关应当认定此种情况为调解无效,进而依法予以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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