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负债问题,离婚之后的处理方式将取决于欠债的根本性质及其实际运用目的。当此项欠款主要用于维护夫妻共有的生活条件、支持共同投资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夫妻二人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而产生时,即便已经宣告离婚,在法律层面上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因此,双方均需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然而,若该笔欠款是由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并且其数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话,那么在离婚之后,这部分债务往往会被判定为该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离婚后的债务问题,若欠款用于夫妻共有条件、共同投资或达成共识,则为共同债务;若以个人名义借款超出家庭需求,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或双方意愿,则为个人债务。
二、夫妻一方欠的信用卡属于共同债务吗
1.若夫或妻一方所欠之信用卡债务系因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需,则该信用卡债务将被视为夫妇共同承担之负债。
2.若夫妇一方之信用卡债务发生于婚姻缔结之前,则此类债务不应被视为共同债务。
3.若夫或妻一方的信用卡卡债仅为满足其个人日常所需或进行违法活动,则此类信用卡债务不应被视为共同债务。
4.若夫妇一方在婚后以其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合理范畴,且该笔债务被用以支持共享之消费决策,则该类债务应视为夫妇共同承担之负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要一起偿还吗
夫妻间一方所负之债务与否须由另一方协同偿还,终究取决于特定情形。大多数情形下,若该笔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那么配偶方即有义务与其共担还款责任。然而若是其中一方个人所负之债务,另一方能够清晰地证明该项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另一方理应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在实践过程中,法院将谨慎考虑诸多因素,包括债务的实际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财务状况等方面来进行判断裁决。因此,当遇到此类涉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时,我们强烈建议您迅速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对于夫妻离婚后的债务问题,若欠款用于夫妻共有条件、共同投资或达成共识,则为共同债务;若以个人名义借款超出家庭需求,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或双方意愿,则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