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出生的胎儿,抚养权归谁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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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案件中,婴儿通常由母亲抚养,但若母亲患不治之症、不尽抚养义务或子女无法适应现有环境,父亲可申请变更抚养权。不满两岁的子女如双方协议父亲抚养且无不良影响,法院会尊重。特殊情况下,如一方因健康原因无法抚养、虐待子女、子女有自主选择意愿且对方能胜任抚养,或有其他合理理由,父母可向法院申请调整子女抚养方式。
离婚时未出生的胎儿,抚养权归谁

一、离婚时未出生的胎儿,抚养权归谁

关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尚未出生婴儿的抚养问题,一般而言,婴儿在出生后应由其母亲直接予以抚养照料。

然而,若其间母亲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则父亲可以申请将婴儿的监护权直接归于自己手中,这也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及支持:

一是,母亲被诊断出患有久治难愈的感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导致子女无法与其共同生活共育成长;

二是,尽管母亲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但却不尽自身义务,未能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此种情况下,如果父亲提出让孩子跟他一起生活,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予以支持。

再者,即使母亲无上述情况,但考虑到其他因素,如子女确实难以适应与其共同生活的环境,此时,如果父亲请求将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改为由其亲手抚养,人民法院同样会酌情考虑并予以支持。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能达成协议: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将交由父亲直接抚养,且这种安排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良的影响,人民法院也会尊重他们的意愿并予以支持。

针对离婚后伴随着各种变故的情况,如果父母中有一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况,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改变对子女的抚养方式:

一是,与女儿或儿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病情严重或者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担任孩子的抚养责任;

二是,与儿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尽职尽责地履行妈妈/爸爸的职责,甚至有虐待年幼子女的行为,或者他的行为习惯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实际的、明显的负面影响;

三是,当女儿或儿子已经年满八岁,愿意选择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对方有能力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四是,有其他符合情理的必要理由需进行变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时未出生的胎儿应该怎样由谁抚养

在夫妇办理离婚手续,即将破裂之际,如果尚没有出世的胎儿尚未出生,则无辜的婴孩在顺利降临人世间之后,应该得到母亲的直接抚育照拂。

而当母亲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父亲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直接来代替母亲承担起孩子的抚养责任:

首先是当母亲患有长久以来无法治愈且具有高度传染性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类型的病情,使得她和孩子必须生活在不同的环境中;

接着是当母亲尽管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但是却故意不尽自己的养育义务,而此时父亲选择要让孩子跟随他生活;

最后,还会有其他一些因素,导致孩子确实不宜继续跟随着母亲生活下去。

对于父母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签订了关于不满两岁孩子的抚养权安排协议,且对孩子健康成长没有形成负面影响的情形,法院也会给予肯定和支持。

在男女离婚之后,只要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申请,并且法院将予以受理:

第一,是指孩子当前生活的一方由于罹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已经失去了继续抚养孩子的实际能力;

第二,指的是孩子现在的生活的一方虽然承担着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却经常虐待孩子,或者他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状况已经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可逆转的不良影响;

第三,当已经年满八岁的孩子意愿倾向于想要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这个人又有能力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最后,当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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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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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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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要是离婚女儿归谁抚养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是离婚女儿归谁抚养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新婚姻法确立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会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和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子女抚养权判归男方或女方,其首要的出发点是有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出现以下情形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往往会判归女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或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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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离婚女儿归谁抚养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是离婚女儿归谁抚养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新婚姻法确立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会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和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子女抚养权判归男方或女方,其首要的出发点是有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出现以下情形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往往会判归女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或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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