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境可以采用取保候审制度:其一是针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执行附加刑的案件;
再者就是被告人可能触犯有期徒刑及其之上惩罚条款,但若接受取保候审则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隐患。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对于累犯能否得到相应的取保候审权限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以及累犯所涉及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考量。
在满足上述取保候审条件的前提下,理论上累犯是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累犯往往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司法机构在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请求时会表现出更为严谨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累犯是否能够适用管制或者拘役的刑罚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累犯虽有可能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然而实际上这并非其主要刑罚类型。
通常情况下,累犯将面临着至少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严厉惩处,除非是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且社会危害性程度有限的情形,如危险驾驶罪累犯,则可能被判处拘役。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这一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将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况的被告人;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乃至更重刑期,但是经过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威胁的被告人,也可以考虑采取此种措施。然而,尽管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累犯不得申请取保候审,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累犯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因此司法机关往往会对这类申请保持高度谨慎的态度。尽管如此,如果累犯能够满足相关条件,仍然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只不过在审批过程中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和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