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预备和犯罪预备阶段的区别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
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
无疑,这两个概念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因为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
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一个时间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经过犯罪预备阶段以后进入了实行的阶段并最终完成了犯罪,这时应作为犯罪既遂负刑事责任,而不再单独对犯罪预备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在准备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就应当以犯罪预备论处。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有什么不同的
1.发生的时间段有所区别。
犯罪未遂往往发生于犯罪行为已经实际展开之后;
相比之下,犯罪预备阶段并不存在我们所讨论的犯罪未遂情况。
至于犯罪中止,其要求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毅然决然地放弃继续实施罪行,也就是说,无论是实施犯罪预备的阶段,还是在已开展犯罪行动之后并准备实现行为目的之前,行为人都能够称为犯罪中止。
2.两者追求的目标不尽相同。
犯罪未遂主要表示已经先行采取了犯罪行为,然而却因为犯罪对象之外的因素导致无法达成预期效果的情况。
犯罪中止则特指在罪行进行过程中,行为人主动决定终止犯罪活动并且有效防止犯罪结果产生的情境。
3.行为产生的结果大相径庭。
犯罪未遂产生的后果是未能实现原本设定的行为目的,这意味着行为人未能完成特定犯罪行为所需的所有组成部分,但并不能就此推测犯罪行为未产生丝毫伤害。
至于犯罪中止,它要求行为人必须完全放弃继续犯罪的想法,例如能够有效防止已经实施的罪行所引发的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亦有差别。
根据我方国家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能达成最终目的(也就是犯罪未遂)的行为,可参照同样具有类似行为过程的既遂情形实施相对较轻或者减轻的刑罚;
与之相对的,对于自行停滞犯罪行为或防止不幸事件发生的罪犯(也就是犯罪中止者),如果他们并未引起实质性的损伤,那么应该免除刑罚;
如果确实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损失,则应视具体情况酌情适当减轻刑罚。
希望以上内容能为您解惑,若还有别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们提问。
《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同样可以被视为是行为人必须要为之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表现,因为这个过程中存在预备实施犯罪的意图。然而,理解犯罪预备阶段需要注意的是,它并非仅仅是一个时间上的概念,而是包含了一系列的行为和心理活动。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分子可能会在犯罪预备阶段之后直接进入到犯罪的实行阶段,并且最终成功地完成了整个犯罪行为。此时,他们应该被视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既遂,并因此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无需再单独对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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