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罪犯不得减刑假释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明确规定,那些已经有过累犯记录,或曾因为犯下包括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在内的十种严重刑事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无法获得假释的机会。此外,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其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再次故意犯罪,且情节极其恶劣,经查证属实,应当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况,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待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执行死刑。然而,对于那些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但尚未执行死刑的罪犯,他们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将会被重新计算,同时也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累犯或犯下严重刑事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者不得假释。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再次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者,高级人民法院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执行死刑。未执行死刑者,缓期执行期限重新计算并备案。
二、哪些罪犯不适用缓刑
针对被判处罚金、3年内刑期以下的罪犯群体,在满足以下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对他们进行缓刑判决。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犯罪情节轻微;
2.犯罪者有明确的悔过之意;
3.其再次犯罪的风险较低;
4.缓刑判决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年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正在孕期的女性以及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我们将优先考虑对他们进行缓刑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哪些罪犯不得减刑
在我国严谨的刑事法规之中,我们对于各种罪犯的处理,尤其是关于他们可能须面对的减刑环节,有着明确而明确的规定。首先,对于被宣布判以死刑并暂缓执行的那些犯罪人员而言,在其暂缓执行期间若再度犯下严重罪行,经查明属实后,将直接判处死刑,不再适用任何形式的减刑。其次,对于那些在先前犯罪中被评定为累犯身份,并且涉及到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是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一旦被判处了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漫长刑期,将会被剥夺假释资格。然而在此之外,我们仍然可以根据这些罪犯在监狱中的实际改造状况、个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对其进行适当的减刑处理。最后,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那些未能满足减刑条件,例如没有认真遵循监狱的纪律规定、未能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或是并未展现出真正的悔过表现甚至是立功表现的罪犯,都不得获得减刑的机会。总的来看,减刑的认定过程是非常精确而复杂的法律流程,需要根据每个事件的具体事实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查与判断。
累犯或犯下严重刑事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者不得假释。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再次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者,高级人民法院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执行死刑。未执行死刑者,缓期执行期限重新计算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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