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保险种类
机动车保险种类:(一)主险:1、车辆损失险;2、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二)附加险:1、全车盗抢险;2、车上责任险;3、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4、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险;5、车辆停驶损失险;6、白燃损失险;7、新增加设备损失险;8、不计免赔特约险。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机动车保险理赔时限是多长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针对有关人员所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即时酌情考虑并正义给予解决;对于某些情形较为复杂的情形,须在接获相关信息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作出明确决断。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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