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关系尚处于存续期间内,丈夫却背负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之时,离婚程序中的债务性质及承担方式便成为了关注焦点。
首先,我们需要判断这些债务究竟属于何种类型的债务。若债务乃是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的必要开支、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或是投入到夫妻间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之中等情况,那么此类债务往往会被界定为夫妻共有的负债,并需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倘若丈夫以其个人名义所负之债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此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这部分债务将被视为丈夫的个人债务,应由其独自承担偿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的债务性质及承担方式备受关注。若债务用于家庭开支、共同意愿或共同生产经营,则为夫妻共有债务,需共同承担。若债务超出家庭需求且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意愿,则为丈夫个人债务,由其独自偿还。
二、夫妻关系期间的债务要怎样处理
尽管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产生的债务具有普遍性和复杂性特征,但是我们必须认真区分辨别这些债务究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抑或是仅限于配偶中的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处理个人债务方面,应该由相应的配偶以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全额偿还;
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以体现公正平等的原则。
由于共同债务往往是为了满足夫妻双方或者家庭成员的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并遵循以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清偿的法律规定。
若夫妻共有财产无法完全支付共同债务时,双方有权利相互协商如何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如协议清偿等;
但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断与裁判。
关于剩余债务的偿还工作,我们也必须根据夫妻双方实际偿付能力的对比情况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对于偿付能力较强者而言,无疑应当多分担一些债务责任;
而对于经济实力相对较弱者来讲,适度减轻其债务压力也是十分必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关系期间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违法吗
在夫妻共同生活的整个过程之中,若是有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人借款,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无法一概而论。从法律视角对其进行解读,这实际上就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鉴定问题。举例来说,若所借之款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即便是借款另一方并不知情,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此属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之内。但是当借款事项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这个界限,同时债权人又无法证明这些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对于不知情的另一方而言,他们通常不需要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要判断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必须综合考虑借款的具体用途、借款额度的大小以及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等多方面因素。因此,我们建议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各位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收集相关的证据文件,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的债务性质及承担方式备受关注。若债务用于家庭开支、共同意愿或共同生产经营,则为夫妻共有债务,需共同承担。若债务超出家庭需求且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意愿,则为丈夫个人债务,由其独自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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