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判决正式生效应后,原则上已无法再度启动诉讼程序。在人民法院对此类离婚案件作出的判决书生效后,即标志着该案件业已完满结案,因此无法再次发起诉讼请求。
然而,针对那些被判定为不准许离婚的情形,当事人可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再次向同一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离婚案判决后财产起诉怎么处理
首先,如若当事人因财产分割过程中涉及欺诈或者威胁行为而提出撤诉申请,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对此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如果经查证情况属实,则会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
其次,如果当事人因为存在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而提起诉讼,同样地,人民法院也将对此进行审理和裁决,只要情况属实,就会对其诉讼请求给予支持;
最后,对于离婚案判决后财产起诉的其他相关事宜,也可以参照上述方法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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