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会怎么样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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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借款方不还钱,担保方是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要根据担保类型来确定。 一般保证的话,担保方只有在借款方无法履行债务时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那债权人可以选择让借款方还钱,也可以直接让担保方还钱。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发生了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者担保方请求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会怎么样

一、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会怎么样

若借款方未能如期偿还欠款,作为担保方便需承担起偿还义务。在这类状况下,担保方所要承担的责任与其提供的担保类型密切相关。若提供的是一般性的保证,则在借款方历经了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的诉讼以及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果仍然无法履行债务,此时担保方才会被要求承担起保证责任。而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既可向借款方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亦可向担保方提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若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即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若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选择向担保方请求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方未偿还,担保方需承担偿还义务。责任与担保类型相关。一般保证下,担保方在借款方无法履行债务后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向借款方或担保方提出要求。根据《民法典》,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债权人可向债务人或担保方请求履行债务或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不还款,我该怎么处理

针对民间借款中,若借款期限恰好届满且经过出借人多次催告而借款人依旧未能及时还款的情况,出借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向上诉法庭提交申诉,以便借助司法力量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为了避免因诉讼时效超期而丧失维权权利,出借人可在时效期截止之前,要求借款人签署还款计划书,此举将促使诉讼时效得以有效性中止。

根据我过相关法律法规,自中止之日起新的诉讼时效将开始计算,如此一来,出借人不但能成功启动诉讼程序,还能继续保持胜诉的可能,从而有力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在涉及投资交易的借贷活动中,担保人往往需要负起连带责任。此种情况下,当借款人未能按照规定还款,债权方将有权请求担保人代其支付欠款。一般而言,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代替借款人偿还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等。然而,具体的责任与义务可能会因为担保协议中的具体条款而产生差异。部分担保协议甚至可能对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以及金额进行明确的限定。在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有权向借款人提出追偿要求。因此,作为担保人,我们强烈建议您在签署担保协议之前,务必认真审阅各项合同条款,充分理解自身所面临的责任及潜在风险。

借款方未偿还,担保方需承担偿还义务。责任与担保类型相关。一般保证下,担保方在借款方无法履行债务后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向借款方或担保方提出要求。根据《民法典》,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债权人可向债务人或担保方请求履行债务或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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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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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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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借款担保人替人担保借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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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贷担保人无力偿还怎么办《担保法》规定,贷款申请人无还款能力或拒不还款的,债券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也就是担保人)追索,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担保人无还款能力,银行会拿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值。包括有价值的物品、房产、冻结工资等方式。四、担保责任的承担当担保人无力偿还时,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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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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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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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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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7、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8、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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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如何落实借款的担保
1、明白借款担保的必要性借款担保是确保得以实现并促使借款人履行的法律措施。因此对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担保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担保,就可以使自身利益将来受到最小程度的损害。
2、借款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二、借款担保措施注意的问题
1、由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做担保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重点考察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代为清偿能力)。
首先,要避免无效保证合同的出现,
其次是要防止保证期间超过的风险。同时,贷款人应明白,在借贷关系中,仅起居间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只有明确表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愿意代为履行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被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贷有保证人的,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
2、抵押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尝的担保方式。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不得事前有绝押的约定,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尝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人所有。但如果该约定在债务人已经实际发生不履行情势之后,则为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约定,为有效约定。
(2)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具备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无效。
(3)抵押登记非常重要。因为法律规定,大多数抵押(如抵押物为房产等不动产)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否则抵押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以机械设备等动产作抵押,不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质押是指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者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其变价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的权利。对于质押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质押须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是动产质押,必须完成质押物的交付。如果是存单等权利质押,必须完成权利凭证交付的交付。质押合同只有在质物转移到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仅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不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押无效。
(2)双方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在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如有约定,也是无效。
4、定金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并以该款项的获得以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方式。对于定金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明确约定所交款项就是定金,而不是保证金、押金之类。定金要以书面形式约定;收取定金数额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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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会怎么办
需要根据具体保证方式而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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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为借款人做担保怎么写担保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书  中华范文致    分行:  根据你行与___(下称借款人)在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__的贷款。现我___(下称担保人)愿意担保: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与你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有关费用时,担保人愿承担借款人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的连带责任。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担保人是在___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你行。  
二、本项担保金额最高额为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金额即____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如你行允许借款人的贷款到期后展期,只要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合同的金额,担保人不会因此而解除或减少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你行是否向借款人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你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四、如果担保人未按你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从担保人开立在你行的___帐户中扣收,并可加收逾期息。  
五、本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只要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按有关条款规定承担了任何现在的、将来的或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你行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限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担保人在此担保书项下的责任均不会解除或减少。  
六、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本担保人不会因为借款人与你行同意对贷款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或因借款人与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受影响或失效。  
七、如果借款人将财产或权益抵押给担保人,在本担保项下的贷款金额没有全部偿还之前,担保人不会行使有关抵押书项下的权利,也不会取代你行对借款人的债权人地位。  
八、如果借款人破产或与其它公司合并,或更改名称等类似情况出现,并不解除担保人在此信用担保书下的责任。  
九、担保人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项下的责任。未得到你行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十、你行如将本担保项下的贷款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债权人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的责任。  十
一、本担保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担保人与任何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担保人地址:  担保人名称:  开户银行证明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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