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后借钱不还可以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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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确立了借款人归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恋爱关系结束后,若存在实际借款行为,出借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审查证据,确认借款关系及还款责任,并据此作出判决。
恋人分手后借钱不还可以起诉吗

一、恋人分手后借钱不还可以起诉吗

债权,乃因合约之约束、侵害他人权益之违法行为、无所动机的义务、不当得利之情势以及法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项下,给予特定义务主体以要求其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借款合同的性质,即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待借款期限届满时需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合同。

当恋爱关系破裂之后,若确实存在借款行为,即一方将资金借予另一方,则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借款人负有依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

若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贷款人(即出借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因此,倘若恋爱关系破裂后一方借钱给另一方,而另一方未能如约还款,贷款人有权通过起诉方式要求对方归还借款。

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确认是否存在借款关系,以及借款人是否应承担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责任。

若经法院判定确有借款关系存在且借款人未依约还款,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责令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恋人分手后共有房产怎么分割

(1)当恋人间的共有关系终了之时,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存在相关的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的规定来处理;

若无协议,那么应对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度做出权衡,并要依据共有人的实际需求,诸如生产与生活方面等情况做出合理客观的判断。

(2)鉴于房屋所有权的特性无法分割,以及恋人间关系与感情基石的破碎,处理共同拥有的房产常采折价或变价分割之法。

在法律实践中,基于当事人的意愿以及诉讼效率的原则,多采用折价分割之策。

但若确实不适合采纳此方法,或者是双方都同意变价分割的方案,也可以让双方先将房产出售,然后法院再将售出所得的房款进行划分。

若是使用折价分割的方式,应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心实意,同时也要考虑他们各自的经济实力。

关于如何通过折价方式分割房产,具体是由哪位获拥有房屋的权利、延续偿付剩余贷款,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最重要的是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结合他们的经济状况。

在尽可能保证获取房屋的一方能够偿还剩余的购房贷款且能够尽早向对方支付折价款的能力的前提条件下,如双方明确表示只怀念房子本身而不是房屋的折价款,或者双方都直言自己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向对方支付折价款,法院应有责任引导他们选择变价分割这个选项。

在上文提及的各种考虑因素中,无论共有比例的多寡还是对于房屋的贡献量的大小与否,都需要纳入进我们的考量之中。

在通常情况下,依据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在分享房屋的过程里,应该优先由那些归属比例较大的一方占据房屋的所有权;

至于共同拥有的房屋,就该让对于房屋有巨大贡献的一方率先争取到房屋的所有权。

除此之外,还需考虑房屋的管理使用和居住状况。

假如两个人对于购买此房屋的贡献相当或差距不大,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考虑到最大限度地维护两个当事人的生活稳定,并以此为出发点,优先考虑在过去很长时间内已经居住于此房屋及其目前仍然在此处居住的一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3)尽管实际上未出资的一方并未能为共同拥有的财产做出实质性的贡献,然而他/她作为共有人的身份应该被视作是出资方给予的赠与。

针对因恋情结束而出现的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情形,依照上海市法院系统的审判实践已有定论,未出资方所能享有的份额普遍被设定在10%至30%之间。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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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恋人分手后持借条讨债有效吗 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恋人分手后持借条讨债即无效。 真实案例: 9月5日,貂持吕布出具的借条诉至,请求判令吕布偿还其50万元及相应利息。借条载明:今向貂蝉借款50万元,借款人吕布签字。吕布辩称其没有向貂蝉借款,双方原为情人关系,后当吕布提出分手时,貂蝉要求吕布给其50万元作为补偿,因吕布无力支付,便为貂蝉出具借条一张。证人李某和杨某出庭证实貂蝉与吕布系情人关系,貂蝉也未予否认。 审判: 认为,貂蝉主张与吕布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仅是借条,未能提供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且借条系在双方不正常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驳回貂蝉的诉讼请求。 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这一要件时,需要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经审查不存在借贷事实,则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对于因分手而形成的借据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 (四)款的规定,认定其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同时,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或者因赌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为所形成的债务,也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所签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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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借款要还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恋爱期间的借款要还吗?问题解答如下,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为了表示对爱情众志不渝,当一方困难时,有的直接给付钱款,有的给付财物。这样给付的性质一般有二种,一种是赠与,还有一种是借贷。就法律的角度来讲,在恋爱期间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恋爱期间借款应当予以返还,即使恋爱期间借款结婚后也要予以返还。除非婚前债务是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存在债务婚后的抵消或部分抵销情形。男女结婚后仍是的个体,也排除了发生债权债务的混同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想要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恋爱期间的借款要还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恋爱期间的借款要还吗?问题解答如下,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钱给付的性质一般有二种,一种是赠与,还有一种是借贷。就法律的角度来讲,在恋爱期间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恋爱期间借款应当予以返还,即使恋爱期间借款结婚后也要予以返还。除非婚前债务是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存在债务婚后的抵消或部分抵销情形。男女结婚后仍是的个体,也排除了发生债权债务的混同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想要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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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花的钱分手怎么办
恋爱期间花的钱分手怎么办?1、共同花销,法院是不会支持对方还钱的。2、小额赠与,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是一般赠与。这种一般赠与通常是不能反悔的,即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3、大额赠与,赠与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往往会判决被赠与人返还财物。4、借款,在分手之后是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支持被告人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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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出具借条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谈恋爱中出具借条是否应认定为有效近日,句容审理了这样一起恋爱间出具的借条,后因双方分手,一方拿着借条向另一方的案件。2012年3月,在朋友的一次饭桌上,原告A(化名)与被告刘刚(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也许是双方都是剩男剩女的缘故,两人相互感觉都不错,便在朋友的撮合下谈起了恋爱。恋爱期间,A以为自己找到了真爱,对刘刚言听计从。然而,过了没多久,刘刚便以自己做生意为由向A提出借钱的请求。沉浸在爱情的甜蜜中的A没有经过多加思索,便把钱给了刘刚。出于女人特有的谨慎,A便以父母亲担心为由,要求刘刚出具借条,于是刘刚向A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给A,A也及时将钱借给了刘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刘刚于2014年年初提出分手,A于2014年7月向,要求被告刘刚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庭审中,A认为,刘刚与自己恋爱期间两次出具借条均是刘刚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提供了借条原件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一份,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刘刚则辩称,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那张3万元的借条是分手后出于A的逼迫下而打下的借条,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规定,且A的工资每个月只有2800元左右,加自己的平时花费,恋爱两年也不可能存到3万元。请求驳回A的诉讼请求。认为,刘刚于2013年6月12日出具30000元的借条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属应予以认定。虽然刘刚否认其于2013年6月12日向A借款30000元,但并未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加以举证。因此刘刚于2013年6月12日向A借款3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其未能及时还款,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理应立即返还借款。又根据A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A的工资及其日常消费支出情况,因A每月平均工资只有2800元,每年存余款项30000元左右,刘刚于2013年6月12日出具30000元的借条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据此,依法判决刘刚返还原告A借款本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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