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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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部门审核刑事事件立案,主要考虑以下几点:首先,要看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害了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刑法规定,是否需要受到制裁。其次,要看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需要动用刑事司法力量来处理。最后,要看事件的性质是否在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如果不在,就不能受理处理。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是什么

一、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是什么

在公安部门对刑事事件的立案审核过程中,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估:

首先,被指控的行为必须确凿无疑地构成了违背社会公德、严重侵蚀公共利益且依据刑法规定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违法行为

其次,这类违法行为已经达到足以动用刑事司法力量进行追究和惩罚的程度;

最后,涉及到的事件必须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权限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其性质和类别均需在公安机关的职权划分范畴之内才能够得以受理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部门立案审核刑事事件,主要考察以下几点:一是行为是否违法且侵害公共利益,符合刑法规定应受制裁;二是违法行为严重性,需动用刑事司法力量;三是事件性质应在公安职权范围内,才能受理处理。

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规定有哪些,有哪些规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法规条款,在公安机关侦办的过程中,对那些已然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只要符合下述任意一种情况,便可采取先予拘留的措施:

首先是准备进行犯罪活动、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发生之后当场被察觉的情况;

其次是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者亲眼证实其涉嫌犯罪的事实;

再次是在其身边或者居住地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

接着是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有意寻求自杀、试图逃跑或者已经逃离现场的;

再然后是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可能性的情况;

还有就是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尚未明确的嫌疑人;

最后是有流窜犯罪倾向,曾经多次作案或伙同他人共同作案,属于重大犯罪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刑事拘留的时限通常为三天。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事例复杂或涉及多名涉案人员等,公安机关可将提请上级部门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则有权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天。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的紧急手段,旨在确保公安机关能够以最高效和迅速的方式对犯罪行为展开调查。然而,这并不代表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就必定有罪,因为在接下来的司法程序中,还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环节、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多个环节,直至最后由法院作出定罪量刑的裁决。综上所述,对于刑事拘留的期限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执行,以此来维护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

公安部门立案审核刑事事件,主要考察以下几点:一是行为是否违法且侵害公共利益,符合刑法规定应受制裁;二是违法行为严重性,需动用刑事司法力量;三是事件性质应在公安职权范围内,才能受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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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4、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侦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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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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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同时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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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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